聚力三新消费!南充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和资金申报条件补助及流程管理办法!为加快培育壮大全新型消费,推动消费提质扩容、商贸转型升级,激发城市消费活力,特制定《南充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的申报条件、认定流程、支持方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聚焦智慧消费、夜间经济、首店经济、直播电商、沉浸式体验、便民生活圈等重点领域,规范项目培育、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与验收退出机制,以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示范带动,培育一批具有南充特色的消费标杆项目,构建多元化、品质化、现代化消费体系,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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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加快建设、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项目。本办法所称南充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企业申请、县(市、区)初审推荐申报、市级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后正式入库管理,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南充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6-2027年中央财政支持南充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符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方向的项目。
第四条 职责分工。项目和资金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价、检查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项目审核、管理、验收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为市商务局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市级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做好试点政策宣传、配合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落实好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和推荐,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推荐上报。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按进度做好资金拨付。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初验,协助开展项目终验。负责合理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和监督管理,会同本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验,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指导本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建设任务,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完善内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有影响力和带动性的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等平台载体,支持有引领性、竞争力和经济带动效应的国内外优质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大型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等。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商农文旅体教康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体育赛事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购物集聚区等。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支持推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联动开发系列周边产品,联动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资源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推动建设“人工智能+消费”标杆场景和集聚区等。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试点建设方向的支持项目依法依规给予财政补助。其中,“以奖代补”是指根据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按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定额奖励”是指达到支持条件后获得定额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标准。已经享受过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以奖代补”对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定额奖励”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1)支持内容: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首店和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首发经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一批高能级首发活动。
(2)支持条件:有合法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的统一运营主体,并由运营主体统一支出项目建设资金;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落地市级及以上首店不少于8家,举办首发活动10场以上;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落地市级及以上首店8家,举办首发活动10场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每新增1家市级及以上首店,举办首发活动1场,奖补金额增加10万元;对引进1家省级及以上首店或1场省级及以上首发活动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累计奖补金额不得超过试点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且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开设首店、旗舰店、概念店
(1)支持内容:支持国际国内品牌在南充开设首店、本土企业打造旗舰店/概念店;支持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配备智能化设备(如数字化导购设施、互动展示专区等)或创新业态、拓展区域总部功能(如设立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设计中心、结算中心等),推动与本土文旅、非遗等资源联名开发限量产品,强化品牌本地化融合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含主理人品牌)在南充开设的市级及以上首店(快闪店除外),单店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若在试点周期内,新增首店、旗舰店、概念店营业时间不足1年,则自正式营业起月均营业额不低于25万元)。一类项目为省级及以上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二类项目为市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非法人企业的品牌门店转为企业法人,传统门店(标准店)改造升级同样视为旗舰店、概念店开业。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励;给予二类项目不超过40万元奖励。
3.?首发活动
(1)支持内容: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行业协会,在南充首发新品(新品已经具备上市条件,上市时间距离新品发布后不超过3个月),首次举办时尚秀场、展会(包括在展会上首次展出新品)、首次展演、首次举办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等。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项目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1)支持内容:支持各类专业展会、消费展会、文旅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展销国内外品牌新品、优质新服务、前沿新技术,配套打造新品展示、互动体验、供需对接、品牌洽谈等功能区域。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举办的展会,展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参展商数量不少于30家,首发专区、专场面积不低于200平米(不累计),首发新品数量不少于10个,观众超1万人次,有4家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有相应的配套宣传措施及成效。一类项目:展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二类项目:展会面积0.5万-1万平方米。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给予二类项目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打造商农文旅体教康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1)支持内容: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如数字景区、VR展馆等),打造商农文旅体教康融合的消费新场景,以及融合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的复合型消费空间。
(2)支持条件:融合商农文旅体教康不少于3种业态,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及年度活动计划。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推动空间重构,拓展文化时尚(如艺术展览、国潮品牌店)、健康体育(如各类室内外运动场馆)、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试点期间具有3种及以上服务消费业态,聚集市场主体不少于30家。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活动
(1)支持内容: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激活场景消费流量。
(2)支持条件:试点期间有持续的品牌赛事或演出,能带来相关消费额的增长或吸引一定客流,有配合赛事、演出开展一定配套活动。其中:一类项目为赛事或演出场数不低于12场(每12个月内);二类项目为赛事或演出场数不低于6场(每12个月内);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不超过90万元奖励;给予二类项目不超过45万元奖励。
4.?发展夜间经济
(1)支持内容:围绕夜间消费场景及业态融合,聚焦社交型、减压型、体验型消费需求,优化夜间消费环境,对商圈商街、文旅体育项目的夜间照明、景观提升等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地域性的“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运”等夜间消费品牌。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聚力发展“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运”等业态,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1)支持内容: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低空旅游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新场景。
(2)支持条件: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具备相应运营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有明确、具体的消费群体定位(如精准对接家庭客群、年轻消费群体、文旅爱好者等),制定可落地、可量化的市场推广计划,能提供创新、融合等特点的消费体验;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服务“一老一小”
(1)支持内容:支持打造银发品质消费场景。支持企业建设集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文娱社交、老年旅行、养老服务、适老产品体验等业态于一体的银发经济综合体或特色街区。支持商业综合体、景区等建设亲子友好空间,打造体验教育、亲子娱乐、童趣乐园、亲子手工坊等消费场景。
(2)支持条件:优化养老、托育等服务设施,符合适老消费、亲子消费新需求;有专业的服务团队。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家政业态模式创新
(1)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搭建集服务预约、人员溯源、技能培训、评价监管、订单管理于一体的智慧家政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家政服务人员资质、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打造“社区+家政服务站”“社区+便民服务点”等家政服务新场景,推动家政服务精准进社区,完善社区便民家政服务网络。
(2)支持条件:智慧家政服务线上平台入驻家政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品类应包含居家养老、家庭保洁、母婴照护、家务服务等项目类别中的3项以上;整合区域健康服务资源,构建标准化运营体系,具有在线咨询、在线下单、服务评价、信息查询等主要功能。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给予项目不超过90万元奖励。
8.?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购物集聚区
(1)支持内容:支持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消费全链条,打造集沉浸式展销、电商孵化、智慧物流于一体的外贸优品展销中心;集中展示和销售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具备出口资质、以国际市场为主要生产方向、可通过内外贸一体化渠道拓展国内市场的优质商品。
(2)支持条件:展销中心或购物集聚区需设置专属展示专区,使用统一专门标识,其中外贸优品数量占比不低于60%,覆盖品类5个以上,聚焦本地知名品牌10个以上,构建“线下体验+线上下单”双线联动的消费新体验。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联动国际知名IP和国潮动漫IP开发综合性消费场景
(1)支持内容:支持企业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实施IP元素植入、主题装置、软硬件设备购置升级等,打造主题餐饮、酒店、街区、展览等沉浸式消费项目。
(2)支持条件:引入国际知名IP或国潮动漫IP官方授权(提供合作协议)。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联动老字号IP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1)支持内容: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南充优质消费资源,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2)支持条件:老字号须提供经认定的资质;“老牌新品”需保留核心工艺(如非遗技艺),“国货潮品”需融入现代设计;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新品开发,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该方向至多可以申报2次。
3.?发展“人工智能+消费”应用场景
(1)支持内容: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具身智能、虚拟现实、超高清等数字技术,赋能商场、商街、商圈、文化场所、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文创园区、公园景区等相关消费场所,创新推出VR购物、AR试穿、虚拟模特、智慧剧院等具有沉浸感、体验式的“人工智能+消费”新场景。
(2)支持条件:人工智能和消费场景深度融合,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他要求
1.?各支持方向补助奖励名额、支持金额、资金规模可根据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申报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项目可以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但仅按申报的支持方向给予资金支持,不得从多个支持方向安排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实际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不得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南充市依法经营。
(三)申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项目申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无重大法律纠纷、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暂无明确结论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以及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第九条 项目库建设。试点项目实行项目库分级管理制度,设置支持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支持项目库是指经评审,公示后确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库。储备项目库是指符合支持方向但尚未纳入支持计划的项目库。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试点相关工作要求,储备一批消费拉动效果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创新特点突出且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从支持项目库移除,将储备项目库中成熟的项目增补进支持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评审。市商务局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一)申报要求。申报项目所在地应在南充市范围内。申报项目应为在建和待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底的在建待建项目。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9月30日政策发布之后发生的实际投资额。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市商务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征集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或建设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文件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申报条件相符性等开展初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汇总,以属地政府名义推荐报送至南充市商务局,作为试点储备项目。
(三)评审内容。市商务局组建专家团队、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向、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进行评审论证,在储备项目中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业主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具体内容及投资规模,项目可行性分析、建设规划和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3.?项目正式运营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就业人数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备案。经公示后的拟支持项目名单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阶段建设内容完成后,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2.?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初验合格的,联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验收。
3.?市商务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进行终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主体在试点周期内完成整改,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试点结束前未整改完成的,则验收不予通过。
(二)验收内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等。
(三)验收标准。被验收项目应完成预期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其中:验收组专家评分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组专家评分80分(含)-90分的,按比例扣减支持资金;验收组专家评分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支持资金。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建设任务未完成。
2.?周期内有效投资比例(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划投资总额)低于60%,或实际投资总额低于支持条件。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
5.?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四)验收资料。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益完成情况等)。
3.?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收货清单、发票、转账凭证等各项佐证资料。
4.?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并附文字说明。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6.?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7.?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8.?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项目,不得整体转包、分包项目,确因客观情况需调整的,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流程上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备案。
(一)投资调整。项目周期内有效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进行调减,确因特殊原因经同意进行投资额调减的,周期内有效投资额不能低于计划投资额的60%,且达到项目申报投资额最低要求,财政资金支持金额须同比例调减,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大于调减后应补助专项资金的,超出部分按原拨款渠道予以收回。无法完成建设或周期内有效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60%的项目,按规定全额收回专项资金。
(二)内容调整。项目实施方案中所描述的核心建设内容原则上变动比例不超过5%,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按流程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递补。因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而造成专项资金收回时,可启动项目递补或再次组织申报。递补项目优先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无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组织申报。项目数量根据收回资金规模与递补项目投资规模确定。用于递补项目的支持资金总规模不超过收回资金总规模,同时应符合补助标准。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后,按程序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予以退出,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行为的。
(二)项目进度严重滞缓的。
(三)未经调整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额的(变动比例超过5%)。
(四)验收未通过的,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但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项目业主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在项目验收前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
(七)违反项目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设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避免项目建设进度滞后。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专项资金预算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分配至具体项目,项目资金按实际执行进度分批下达到项目属地,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以奖代补项目,按照“进度拨付+验收结算”的模式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即可拨付补助资金的3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不高于50%,后续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完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比例不高于80%,剩余20%待项目完成验收和周期内有效投资额核定后拨付。定额奖励项目,待项目评审等程序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验收核定的实际有效投资额清算支持资金。其中:对实际有效投资额低于计划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按验收核定的实际有效投资额重新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对实际有效投资额超过计划周期内有效投资额的,按计划周期内有效投资额计算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最终补助资金可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第十八条 使用要求。下达至县(市、区)的资金,各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或统筹,资金被挪用的地区将取消后续相关项目申报资格。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原渠道将补助资金交回市级财政统筹。
第十九条 不予支持内容。专项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共性要求
1.?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的支出。
2.?不得用于土地购置与使用、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3.?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4.?不得用于项目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5.?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得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住宅、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养老院和病房等建设费用,不用于水电改造、防水处理等一般性装修。
6.?除申报方向中明确支持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外,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上述支持方向之外的展会类活动,不得支持任何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不得用于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
7.?不得用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8.?不符合试点项目文件精神的其他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二)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面不予支持的内容
1.?不宜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
2.?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
3.?拟支持项目应至少属于试点城市范围内的首发,试点城市下辖县(市、区)等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首发项目不予支持。
(三)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面不予支持的内容
1.?不宜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
2.?不宜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
3.?原则上不宜支持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消费场景。
4.?不应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等。
5.?应紧扣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突出创新、融合不宜支持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如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四)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方面不予支持的内容
1.?不得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消费场景。
2.?不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
第五章 日常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
(一)过程监管。市商务局定期对县(市、区)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
(二)项目调度。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调度,通报项目建设进展与资金拨付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项目业主定期报告。项目业主应主动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进度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总结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督。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业主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绩效管理
(一)专项资金严格落实财政绩效监督“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当合理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并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三)市商务局牵头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国、省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对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长期闲置等问题,及时纠正或按规定收回。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责成整改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按程序进行调整。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已拨付的款项将全额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其他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试点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要求在官网公示项目信息,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南充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成效。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持续发展。项目应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营主体、运营模式、团队配置及资金来源计划,并制定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确保在试点政策结束后,项目仍能通过市场收入维持正常运营并实现良性发展。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运营评估。建立项目运营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对已建成但长时间未投入运营使用、运营不善、偏离试点方向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试点项目结束为止。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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