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智建平台,中试促转化!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补助管理办法!本办法结合广元产业优势,聚焦硅基新材料、核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明确中试平台建设、运行、评估全流程管理要求,鼓励平台建立“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协同机制,提升中试服务能力。办法明确政策扶持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给予资金支持、人才保障等红利,推动平台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打通“产学研金服用”协同通道,培育一批高能级中试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彰显广元科创发展实力。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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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赋能产业创新发展,依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广元市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原理验证、原型制造、应用场景验证、概念产品试制、二次开发实验、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业务指导及评估等工作,负责做好支持资金预算,并根据挂牌运行和评估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广元市财政局负责中试研发平台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参与平台命名、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平台的推荐单位,负责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研发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试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场地均在广元市。
(二)有硬件基础。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有人才团队。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具备提供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研究、工艺设计能力。具有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四)有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五)有社会信誉。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申报单位自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等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组织备案。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备案单位按要求填写《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及备案资料至注册地所在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评审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依托第三方机构,围绕中试场地、硬件基础、人才团队、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等方面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复核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提出市级中试研发平台拟备案名单。
(三)命名授牌。市科技局按程序对市级中试研发平台拟备案名单进行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文批复命名并授牌。
第六条 对于获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中试研发平台,自动纳入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序列。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七条 绩效自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平台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八条 周期考核评估。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绩效评价,根据平台建设、服务成效等情况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建议。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支持,同时纳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后备库。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影响中试服务质效的,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并摘牌:
(一)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注销法人登记的。
(二)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考核评估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十一条 已备案中试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发生重组、合并或变更名称、注册地等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经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变更备案材料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完成变更备案。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二条 对备案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广元市+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予以授牌并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广元经开区对辖区内中试研发平台予以配套支持,畅通中试研发平台发展通道。
第十四条 支持中试研发平台承担科研任务和在广开展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运用天府科创贷、科创基金等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有限公司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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