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补贴:农业园区、养殖场、三品一标、绿色有机产品、老字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江露 / 2026-03-13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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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深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申报补贴要求整理,包括农业园区、养殖场、农业品牌、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老字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补助等,彭州市深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聚焦农户与经营主体需求,涵盖产业补助、美丽庭院奖补、农村金融支持等惠民政策,以政策红利赋能农民增收、乡村提美、产业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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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3月10日—2026年4月11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

(三)通信地址: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7楼)

彭州市深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百里画廊”生动实践“千万工程”经验,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推进“立园满园”行动,奋力建设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共富田园彭州样板,特制定本措施。

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一)对彭州市蔬菜水稻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从事蔬菜种植工作,且种植规模在50亩及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400元/亩的标准给予种植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推动“天府森林四库”建设,在选址符合林地保护利用和耕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新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亩及以上木质原料林基地,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80亩及以上林下中药材、林下食用菌、笋用竹基地,按照300元/亩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0亩及以上材用竹林、100亩及以上笋用竹林实施抚育提升,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林下养殖50亩及以上,且养殖点位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年出栏5000只鸡当量以上(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耕地恢复整治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由主管部门当年认定整改恢复的存量耕地“非粮化”地块、已复耕果木腾退地块、已复垦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及补充耕地地块(不包括已享受其他耕地管护政策的耕地),进行粮油和蔬菜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4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种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于开展种植业耕、种、防、收等环节服务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折算服务面积达到1000亩及以上且服务小农户不低于60%的,按照单季作物折算服务面积30元/亩的标准给予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新评定为省、成都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承接运作彭州市级和镇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站点)的非公益性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年、2万元/年的补助。

二、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六)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涉农科研院所(校)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试验、示范、推广,经主管部门立项实施的农业科研项目,按照审定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全场景的应用与创新,对当年新投入5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设施设备,打造种植业信息化、畜牧业智能化、销售电商化、新业态多元化、质量安全管控全程化的数字农业项目,按照审定项目投资总额30%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对新建玻璃温室大棚、集中育秧工厂、立体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场等现代生产及配套设施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审定项目投资总额30%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完善农产品冷链设施,延长农业产业链条

(九)对新建用于蔬菜、中药材及水果等农产品贮藏保鲜,库容达到500立方米及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在400元/立方米以上的冷藏库(气调库)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固定资产审定投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级财政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审定投资总额的50%。

(十)对当年购置冷藏车(不含二手车)用于生鲜农产品配送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实际购置成本20%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单台冷藏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打造特色农业品牌

(十一)实施农用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对推广应用科学施肥技术,建立肥料使用台账,种植规模达50亩及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二)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以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渣、畜禽粪便和蔬菜尾菜为原料,新建加工利用中心,开展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加工等资源化利用,按照审定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创建行动,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范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获得国家认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有机转换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一次性补助,有效期到期续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个、2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一次性补助,且同一经营主体的不同产品每多获得一个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增加2万元/个一次性补助、每多获得一个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增加1万元/个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获得多个认证的,按照最高奖项补助,不得重复奖励。

(十四)支持农业特色品牌创建行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巩固“老字号”“土字号”产品品牌,做优一批品质优良、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集中培育“金彭壹品”区域公用品牌。对成功申报入选成都市、四川省相关品牌目录的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精品农业品牌,分别按照2万元/个、4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五、培育高质量经营主体,激发内生经济活力

(十五)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按照30万/个、15万/个、8万/个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十六)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彭州市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畜禽标准化场、兽药减抗达标场,分别按照10万元/个、8万元/个、6万元/个、4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七)对2022年以来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动物疫病净化场或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规模养殖场,分别按照20万元/个、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十八)支持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对登记赋码以来实现连续三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发包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每年盈利10万元以上并向成员分红的、经营性收入(不含发包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每年盈利50万元以上并向成员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建设高品质和美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十九)鼓励开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成都市级创建荣誉的村(社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对达到成都市美丽庭院建设参考标准的美丽庭院,对村(社区)按照3000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一)扎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拓展农业功能的乡村融合发展项目,按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入。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彭州市“农贷通”市场化村站发放涉农贷款,按照1200元/站点/年(每个银行补贴不超过10个站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三)支持农贷通村级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农贷通标准化村站按照1万元/站点的标准给予村站管理运营方一次性奖补,对示范村站按照3万元/站点的标准给予村站管理运营方一次性奖补。

七、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包括:在政策申报地正常经营的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校、机构、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劳资纠纷、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被纳入“两个名单”、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存在严重失信的行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经营主体自处罚当年及后两年享受本措施的资格。

(三)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彭州市级奖励扶持措施的,不重复享受,按照最高额进行奖励。已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享受本措施及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扶持措施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再享受此措施。

(四)除有明确规定外,已享受上级项目资金的业主,不再重复享受此措施。

(五)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措施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州市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和实施。各项奖励扶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明确奖励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

(七)本措施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事项。原《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深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等2 个文件的通知》(彭府办规〔2025〕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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