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周期孵化+资源对接!2026年企业入孵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领域和补贴材料时间

江露 / 2026-03-04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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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周期孵化+资源对接!2026年企业入孵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征集条件领域和补贴材料时间指南!本文聚焦2026年度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入孵征集申报工作,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相关办法及川藏协同孵化政策,明确申报面向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涵盖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入孵可享受免租/减租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政策申报代办等全周期服务,叠加西藏及成都双重政策红利,助力企业降低创业成本、链接川藏资源,实现快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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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

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高新孵化园内,于2007年5月建成并投入运营,属我区首家科技企业孵化器,2010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占地面积2400㎡,有45个独立办公空间,建有双创展厅、生物医药实验室、多功能会议室、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平台。无线网络覆盖全场,配备生物医药类仪器设备81台。

孵化器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新产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方面的孵化服务。主要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

二、孵化行业领域

孵化器旨在借助成都丰富的科研机构、高校、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等科技资源和优越的创新创业环境,通过吸纳招收西藏境内初创企业,在孵化器组建企业研发中心和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型企业培育,创业带动就业。孵化项目行业领域包括:清洁能源,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和燃料电池等研发与制造;文化旅游产品设计研发,重点支持以民族文化为特征的手工业品传承、创意与先进制造;高原生物,重点支持高原生命科学和健康产业;绿色工业,重点支持高原运动器械、生命健康装备、农畜产品加工、环境污染处理、环境监测、循环利用技术等产业技术研发;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数字产业,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产业的研发。

三、入孵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须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孵,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入孵。  

(二)企业须以孵化项目形式申请入孵。项目符合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和成都市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创新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项目须有明确的创新目标、任务内容、技术路线等,考核指标须量化符合毕业验收要求。优先支持已拥有成熟核心技术、优质自主知识产权,或紧密结合西藏特色优势资源开发的成果转化类项目入孵。

(三)企业须建立孵化项目研发团队。为确保孵化项目顺利实施,申请入孵企业须拥有3人以上(含3人)的研发团队。鼓励企业积极吸纳西藏籍大学毕业生或技术人员加入科研团队。

(四)企业须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企业入孵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前,应充分保障与孵化项目总预算相匹配的资金和人员工资等经费。入孵项目投入资金总预算不得低于100万元。

四、孵化优惠政策

(一)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可免费享用场地和享受物业服务、网络服务及孵化服务,水电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完成孵化项目,通过毕业验收,并实体落户西藏自治区境内,可申请享受3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三)企业在孵化期间,科创中心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四)企业在孵化期间,科创中心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部门的项目。

五、有关要求

请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于4月30日前上报申报材料至西藏科创中心。

企业申报流程、相关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西藏(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国科发 区〔2018〕300 号)、《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 (GB/T39668-2020)和《西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运营机构及职能

第二条 西藏(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位于成都市天府大道南延线18 号高新孵化园内 , 由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科创中心” )负责运营管理, 旨在借助成都市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优越的发展环境,助力西藏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培育,充分发挥科技对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

第三条 科创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包括研发、办公、会议、洽谈、路演和网络等空间和平台,提供全程化配套支持、

个性化创新服务和专业化创业辅导。

一)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介等咨询服务;

二)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技术服务;

三)提供科技项 申报、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协调和指导服务;

四)提供企业成果发布、信息咨询、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融资合作等方面的协助服务;

五)提供企业工商注册、人才招聘、住房租赁和党组织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六)提供培训、沙龙、大赛、项 目路演、洽谈等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服务。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入孵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章 孵化项目行业领域和企业要求

第五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2020 年版)和《西藏自治区“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和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孵化项目应符合以下行业领域:

一)清洁能源,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和燃料电池等研发与制造,包括太阳能应用产品的研发与制造,风能利用装备的研发与制造,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

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二)文化旅游,重点支持以民族文化为特征的手工业品传承、创意与先进制造,包括民族工艺品的创作、高端工艺品的传统制作、工艺品的先进制造工艺技术研发和生产、旅游信息制作等;

三)高原生物,重点支持高原生命科学和健康产业,包括西藏特色生物制药和藏医药研发与制造、高原绿色保健食(饮) 品研发与制造、高原医学与医疗器械研究等;

四)绿色工业,重点支持高原运动器械、生命健康装备、农畜产品加工、环境污染处理、环境监测、循环利用技术等产业技术研发,包括高原运动科学与器械研究、高原健康环境装备研发与制造,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有效成分提取及功效分析、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新产品研制和质量控制,高原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等;

五)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包括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化服务、旅游信息化产品研发和服务,以西藏地理、文化、历史资源为特征的新媒体制作创意产业和传播服务等;

六)数字产业,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产业的研发,包括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研发与制造,计算机应用系统软

件、支撑软件、应用终端设备及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科技金融服务等。

第六条 申请入孵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须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孵,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入孵。

二)企业须以孵化项目形式申请入孵。项目符合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和成都市环境保护要求。项 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创新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项目须有明确的创新 目标、任务内容、技术路线等,考核指标须量化符合毕业验收要求。优先支持已拥有成熟核心技术、优质自主知识产权,或紧密结合西藏特色优势资源开发的成果转化类项目入孵。

三)企业须建立孵化项目研发团队。为确保孵化项 目顺利实施,申请入孵企业须拥有3 人以上(含 3 人)的研发团队。鼓励企业积极吸纳西藏籍大学毕业生或技术人员加入科研团队。

四)企业须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企业入孵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前,应充分保障与孵化项目总预算相匹配的资金和人员工资等经费。企业入孵项目投入资金总预算不得低于 100 万元。

第四章 企业入孵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入孵的企业须向科创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孵企业(项 目)申报书》;

二)《入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和项 目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个人简历、技术团队人员基本情况;

五)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相关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受理核实

科创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企业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业领域。对受理的申请材料须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说明情况并退还申报材料。

第九条 审批流程

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  厅主管业务处室复审→  由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  公示 5 个工作 日 → 由厅主管业务处室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批 →  签订孵化项 目

(合同)任务书→ 下达入孵通知。

在初审、复审、评审、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中未通过的,科创中心须向申请企业说明情况,并退还所有申报材料。

第十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企业在接到入孵通知后,须在15 天内到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一)根据企业需求和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情况分配孵化场地,每家企业不能超过 200 平方米。签订《企业孵化协议》、《环境安全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孵化协议》 内容包括:1.孵化期限;2.孵化场地面积;3.科创中心的权利和义务;4.企业的权利和义务;5.阶段考核要求;6.解除孵化关系情形的约定;7.毕业条件;8.其他约定事项。

二)开通水、电、网络等设施,发放钥匙,安排入驻。

三)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企业章程、企业简介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义务

一)企业主要研发、办公活动须在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开展,使用场地一般不能超过 200 平方米;

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遵守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与科创中心签订的各项协议;

五)及时准确地向科创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科创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六)积极主动参加孵化项 目阶段考核,创新创业培训、沙龙、大赛,项 目路演、洽谈等活动;

七)企业毕业后须实体落户西藏,继续开展孵化项 目(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

第五章 孵化企业(项目) 阶段考核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4 个月,进行首次阶段考核,从第二次至毕业验收前的阶段考核间隔期为6 个月。对阶段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加强督促检查,期满2 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阶段考核内容

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潜力分析、孵化项 目实施进度、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产品销售情况和人才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十四条 阶段考核程序

书面通知企业 → 企业提交材料 → 对阶段考核材料 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 组织专家考核打分 → 阶段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企业。

第十五条 阶段考核评价

聘请3 至 5 名创新创业导师参与评审,各导师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和企业在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分三个档次:平均分 80 分及以上为优秀,60 分至79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阶段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因某种原因造成孵化项目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或项目缺少资金、人员团队,

使项目实施处于停滞状态。

二)孵化场地闲置超过规定时间。企业孵化场地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持续时间超过15 天。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按承诺建立研发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3 人。

第十七条 企业需提交的阶段考核材料

一)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企业人员花名册;

三)孵化项目经费投入计划和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四)企业阶段考核自评表;

五)企业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从管理团队、技术团队、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孵化项目实施进度、产品开发和销售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总结)。

第十八条 阶段考核结果使用

一)对考核优秀的企业将作为重点孵化对象,在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协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协助申报西藏科技项目或其他部门的项 ;

二)对考核合格的企业,针对性地加强技术、管理咨询,提供培训和协助服务,力争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三)对考核不合理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限期2 个月内完成,待整改到期后进行再次考核;

四)连续2 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劝其退孵搬出场地,

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将按照企业实际占用场地面积全额收取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届满仍整改不到位的,科创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合同,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的;

)实际研发内容与《入孵企业(项 )申报书》约定内容不相符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享受优惠政策的;

四)严重违反《企业孵化协议》、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五)闲置房屋得不到充分使用超过 2 个月的,或改变场地全部、部分用途的,或私自转让场地给第三方的。

第七章 毕业 、延长孵化 、终止孵化

第二十条 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为48 个月,企业孵化期满后,组织毕业验收。企业提前完成孵化项目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毕业验收流程:下发验收通知 →  企业提交材料 →  科创中心初审 →  厅主管业务处室复审 →

组织专家评审 →  分管领导审批 →  发放毕业证书(结题) → 退出孵化场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毕业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具有固定的办公、研发场地或生产基地;

二)完成孵化项目实施内容,达到《孵化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指标;

三)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经国家备案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2.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800 万元的;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400 万元的;

4.企业在孵化期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 5 件以上的;

5.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超过15% ,且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 的;

6.企业在孵化期间,孵化项目开发产品销售额年平均增长率超过 30%的;

7.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毕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毕业企业孵化项目验收申请表》、孵化项目实施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二)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孵化项 自筹资金审计报告;

三)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人员花名册,须附团队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取得的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品出库、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获得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毕业手续办理

经毕业验收后,准予毕业或结题,颁发毕业(结题)证书,完成孵化场地交接手续后方可迁离。如继续使用孵化场地,将按照企业实际占用场地面积全额收取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延长孵化期限

一)入孵企业属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技术领域的,孵化时限可申请延长,最长延长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二)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孵化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可以申请延长孵化期限,经审批后继续在场孵化,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延长孵化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三)企业申请延期孵化,须在孵化期满前四个月提出书

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终止孵化

在孵化期间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项 目在孵化期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下达终止孵化通知,搬离孵化器。

第二十六条 毕业企业可优先入孵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入孵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园区的企业可申请在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研发中心,形成拉萨和成都两地互为支撑、互为补充的孵化链条。

第八章 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所需的运行经费、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和毕业企业孵化项 目以奖代补资金,从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使用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接受各级各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入孵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可免费享用场地和享受物业服务、网络服务和孵化服务,水电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完成孵化项 目,通过毕业验收,并实体落户西藏自治区境内,可申请享受30 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三)企业在孵化期间,科创中心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四)企业在孵化期间,科创中心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部门的项 目。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藏科发〔2017〕17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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