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项目业主:
利好政策来袭!2026 年四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现已启动申报 / 储备。本专项重点支持基础设施、产业升级、民生保障、节能降碳、乡村振兴等领域重点项目,助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落地。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尽快梳理项目、完善前期手续,抢抓政策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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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重点用于支持成都东部新区、绵阳科技城新区、南充临江新区、宜宾三江新区和川渝高竹新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安排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其他投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用于提升省级新区产业承载和科技创新能力,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服务重大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落地的道路、厂房、物流仓储、供能、供排水设施等配套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 单个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5%,且不超过2亿元。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申请本专项的项目,应当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且合规。
第七条 省级新区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投资申报。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等;
(三)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主要理由;
(四)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五)综合信用承诺书,包括承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其他投资专项资金、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六)属于审批制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属于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项目建设方案;
(七)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补充的内容。
第八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本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符合有关规定;
(五)未申请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其他投资专项资金;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复审并出具意见后,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开展投资咨询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当年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申报规模和上批次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检查和审计等情况,确定本专项投资安排,向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步抄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45%。
第十二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项目单位,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下达投资计划当年底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下达下批次投资计划的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资金。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本专项投资支持。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项目一张网”中更新报备。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有关规定及本专项年度申报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新区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川发改地区规〔2024〕5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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