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股聚力·智造新程”——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申报助力产业升级‌

江露 / 2026-02-26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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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股聚力·智造新程”——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申报助力产业升级‌“拨股双轮”驱动创新!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申报聚焦智能制造与绿色低碳领域,通过动态评定与跨领域协作,强化财政资金“扶上马共成长”效能,推动硬科技成果深度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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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先行先试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成果转化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助力新区打造科创高地,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成授权改革首批试点新增省级授权支持事项清单的通知》《中共绵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科技城新区集成授权改革试点2025年度重点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等工作要求,探索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先拨后股”模式,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新区转移转化,争当绵阳加快建成省域副中心排头兵、主力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概念释义

“先拨后股”是指前期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拨”入项目承担企业(下称“项目企业”),支持其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在项目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将补助资金转化为相应“股”权,伴随项目企业成长一段时间后再执行股权退出。

第二条支持类型

聚焦科技城新区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通信及量子科技、绿色环保、先进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五个主导产业”、机器人、航空航天、磁性材料和电机、医药健康(含食品)、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六个特色产业”,重点支持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和产业带动能力、具备原创性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立项金额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运行机制

第四条实施主体

(一)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

负责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监督管理;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二)财政国资局

负责下达“先拨后股”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对绩效自评结果开展抽查;开展专项资金的财会监督检查。

(三)绵阳科技城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科技城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服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专户的设立、管理和资金代收代支;负责定期报告“先拨后股”资金池运行情况。在“先拨”阶段,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评价,出具综合评价报告,向项目企业转拨“先拨后股”资金,并监督管理资金执行情况;在“后股”阶段,作为持股主体,按协议约定开展股权转化、股权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

(一)设立“先拨后股”专项资金池。三年内,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为5000万元“先拨后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年度分批次拨付至专项资金池,实行循环使用、滚动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国资局纳入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二)“先拨后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保障在“先拨后股”实施过程中,用于支付第三方以及科服公司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阶段的专家评审、尽职调查,项目验收阶段的专项审计以及投后管理阶段的各项费用。以上费用从“先拨后股”专项资金池中据实列支,单个项目“先拨”阶段相关费用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

第六条实施阶段

(一)“先拨”阶段。“先拨”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的形式为项目企业提供项目资金。与项目企业约定任务目标以及后续转股条件及方式。主要包括立项、实施、验收等流程。科技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实施期满后应组织验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经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资金在转股前按《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项目验收按《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科技项目“先拨”阶段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开展。

(二)“后股”阶段。“后股”阶段,项目企业达到约定转股条件后,按程序开展股权转化、管理和退出工作。主要包括股权转化、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流程。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7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转股方式可采取直接转股或返还部分项目资金后转股两种方式,原则上项目企业返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二分之一,余下份额实施股权转化。项目资金转股后不作为第一大股东,企业增资扩股时不追加项目资金。

第三章“先拨”阶段

第七条项目立项

(一)项目征集。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或团队)应是在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的企业;申报时未设立企业的项目,应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3个月内设立企业。

2.项目应符合科技城新区主导产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优势、较好的产业化基础及较清晰的成果转化预期。

3.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拨入的财政扶持资金。

4.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团队应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具有承担技术研发或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工作经历,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核心知识产权(专利、软著等)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风险。

(二)建立项目储备库。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负责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三)项目评审。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定期召开项目评审会,组织技术、产业、财务等专家以现场答辩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四)尽职调查。科服公司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含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已通过评审的项目综合采用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综合评价报告应提出项目可行性建议,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实施周期、里程碑节点、项目总概算、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及立项资金意见等关键内容。

(五)项目立项。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商请财政国资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及立项金额,根据区议事决策相关规定报请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审定,并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若项目立项后三个月内未开展相关工作,视作项目终止。

第八条项目实施

(一)协议签署。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管委会与项目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实施周期、里程碑节点、经费预算、拨付方式等事宜。由科服公司同步与项目企业签署《股权转化协议》,约定股权转化或项目资金返还条件、股权占比、管理及退出等事宜。

(二)资金拨付。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第三方立项相关费用,由科服公司向第三方转拨。项目签约后,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先拨后股”项目资金,由科服公司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分阶段向项目企业转拨。

(三)项目执行。项目企业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九条项目验收

(一)阶段性评估。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组织对实施周期超1年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中期开展“阶段性评估”,重点核查技术指标完成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阶段性评估未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目标的,暂停后续资金拨付,责令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未完成的,退还已拨资金。

(二)结题验收。实施期满,由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会同财政国资局、科服公司组织专家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组织结题验收。验收前,项目企业应完成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1.若项目企业在实施期内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股权转化条件并实现股权转化,则视为项目验收通过,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

2.对通过结题验收但项目支持资金未能实现股权转化的项目,项目支持资金直接转化为项目补助资金;

3.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条款,采取责令整改、延长实施周期、终止项目、退还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后股”阶段

第十条股权转化

(一)股权转化条件。“先拨后股”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可启动专项资金股权转化或专项资金返还:

1.项目企业获得首轮社会化股权融资,且金额不低于财政专项资金出资金额;

2.项目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营收达到行业升规入统标准;

3.项目企业扣除非经营性收入后实现盈利;

4.其他经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情况。

(二)转股方式。项目企业按《股权转化协议》约定,采取直接转股或返还部分项目资金后转股的方式开展股权转化,与科服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进行股权登记变更。

(三)转股比例。

1.“先拨后股”项目经费转化为股权的持股比例,若项目企业申报时已在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依法经营,根据实际投入项目资金(以本金计算)占转股时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估值确定科服公司转化股权比例,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超过20%的转股资金补助给项目企业。

2.“先拨后股”项目经费转化为股权的持股比例,若项目企业为合作协议签订后新设立企业,根据企业满足转股条件差异化设定持股比例:(1)项目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则按照本轮投资机构估值,将项目资金按照与机构投资者投资时相同的估值确定科服公司转化股权比例,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超过20%的转股资金补助给项目企业;(2)项目企业达到其他转股条件,根据实际投入项目资金(以本金计算)占项目实际总投入(转股时上月底公司净资产+科服公司实际投入资金)比例确定科服公司股权所占比例,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超过20%的转股资金补助给项目企业。

3.若转股后,项目企业有社会融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科服公司应全力支持相关股权比例退出。

第十一条投后管理

项目企业进行股权转化后,由科服公司受托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科服公司应定期回访项目企业,及时跟踪了解项目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每年度向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报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作为受托管理单位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企业进行年度审计。项目企业有义务配合相关工作,并支付审计费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15个工作日内由科服公司形成书面材料向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股权退出

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在项目企业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持股年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收益管理

股权退出收回的本金按规定由科服公司转至“先拨后股”资金池账户滚动使用,股权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及退出成本(包含:挂网交易费、尽调费、评估费、审计费、法务代理费、可研费),剩余收益部分由科服公司上缴科技城新区财政。科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为单个项目收益的20%。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工作协调机制

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科服公司应定期协商推进工作,研究“先拨后股”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科技金融联动机制

“先拨后股”项目纳入区属中试基金、人才基金、产业基金储备项目库等予以支持,并引导银行、担保、基金等机构为项目企业提供“政银担投”组合式一揽子支持。

第十六条服务保障机制

区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为“先拨后股”项目企业,提供项目落地、人才引育、科技创新、金融支撑、法律财务咨询、场景应用、市场拓展等服务保障,推动项目企业出成果、出业绩。

第十七条尽职免责机制

为鼓励先行先试,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分清责任基础上,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国有投资平台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对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1.未违反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符合“先拨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3.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4.未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5.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或减小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及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6.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措施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到期后各方权利义务不随本办法失效而终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四川省、绵阳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绵阳科技城新区以“先投后股”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改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先拨后股”科技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先拨后股”项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有序开展,参考《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绵财规〔2018〕2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先拨后股”科技项目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科技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决策安排,围绕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通信及量子科技、绿色环保、先进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和产业带动能力的,具备原创性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监督管理;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财政国资局。负责下达“先拨后股”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对绩效自评结果开展抽查;开展专项资金的财会监督检查。

第五条绵阳科技城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服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专户的设立、管理和资金代收代支;负责定期报告“先拨后股”资金池运行情况。在“先拨”阶段,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评价,出具综合评价报告,向项目企业转拨“先拨后股”资金,并监督管理资金执行情况;在“后股”阶段,作为持股主体,按协议约定开展股权转化、股权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先拨后股”资金支出范围。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统计年鉴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评审费用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场地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办公和生产场地租金,支出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的20%。

(五)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

第七条“先拨后股”项目由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商请财政国资局等相关部门确定拟立项项目及立项金额,根据区议事决策相关规定报请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先拨后股”资金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至科服公司,并明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支持金额、代收代支等内容。下达文件由区财政国资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印发。

第九条“先拨后股”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资金审批、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项目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上述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终了尚未分配的“先拨后股”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与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经费概算及预期指标》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1.项目预算总额度不予调剂。

2.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项目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先拨后股”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先拨后股”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先拨后股”资金;

4.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5.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先拨后股”资金;

6.截留、挤占、挪用“先拨后股”资金;

7.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8.不得用于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包括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9.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先拨后股”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组织财政国资局、审计中心、科服公司、项目方等研究通过后,按项目终止的方式进行损失核销,结余资金(如有)按原渠道退回。

1.受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

2.项目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且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3.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无法继续实施的;

4.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形。

第十六条“先拨后股”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组织财政国资局、审计中心、科服公司、项目方等研究通过后,可终止项目实施。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科服公司有权要求项目企业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赔偿前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阶段的专家评审、尽职调查,项目验收阶段的专项审计以及投后管理阶段的各项费用。

1.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项目逾期未验收,时间超过3个月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3.满足转股条件但在6个月内不配合转股或隐瞒相关情况的。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与验收评价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按照《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科技项目“先拨”阶段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资金转股及退出

第十八条“先拨后股”项目达到《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先行先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转股条件后,科服公司按相关规定启动转股程序。

第十九条在项目企业实现预期盈利目标、达到持股年限或者触发科服公司与项目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退股有关规定后,科服公司按程序启动股权退出程序。

第二十条“先拨”阶段退回资金及“后股”阶段股权退出收回的本金,由科服公司转至“先拨后股”资金池账户滚动使用;股权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及退出成本(包含:挂网交易费、尽调费、评估费、审计费、法务代理费、可研费),剩余收益部分由科服公司上缴科技城新区财政。科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为单个项目收益的20%。股权退出形成损失的项目,科服公司不再收取管理费用,相关损失纳入“先拨后股”资金池统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受托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分层分级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贯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对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先拨后股”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的立项项目,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先行先试,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分清责任基础上,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国有投资平台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及操作主体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战略规划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在执行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签署协议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

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科技项目“先拨”阶段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先拨后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水平,进一步细化专项政策内容,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结合绵阳科技城新区实际情况,优化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流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和质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绵阳科技城新区以“先拨后股”的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四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前提下,项目验收评价以《“先拨后股”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合作协议》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技术指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项目预算执行、经费开支合规性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期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申请项目验收。提前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核心任务,且执行期满一年及以上的,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

第六条项目“先拨”阶段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合作协议》到期前向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企业、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若逾期未验收时间超过3个月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全额退还已拨付资金。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在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八条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组织项目企业开展验收评价工作,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第九条项目企业在实施期内满足《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先行先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股权转化条件并实现股权转化,视为项目验收通过,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

第三章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验收评价指标。“先拨后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十一条对项目验收采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由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会同财政国资局、科服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通讯评议应保留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先拨后股”项目申报书》《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生产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评价程序。

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企业向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验收评价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5.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五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其中劳务费需提供所有支出明细及凭证),项目验收前须完成专项审计工作,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二)材料审核。项目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审核,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指导项目企业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审。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会同区财政国资局、科服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从绵阳市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

技术专家根据《“先拨后股”项目申报书》《项目合作协议》,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技术验收专家评分表。

财务专家根据《“先拨后股”项目申报书》《项目合作协议》,审核项目财务资料和佐证材料,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定并对项目财务管理等进行专家评价,填写财务验收专家评分表。

专家组应填写项目验收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项目企业。

(四)验收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企业、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并确定项目验收评价结果。

第五章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项目验收评价包含任务评价和财务评价,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不含)为合格;70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企业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企业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作出验收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现场确认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验收,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按照《绵阳科技城新区“先拨后股”先行先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进入“后股”阶段。

(二)经项目企业延长实施周期、整改后仍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在项目实施期存在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将终止项目、退还资金。

1.违反《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或者违反项目企业及相关银行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

2.对计划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等相关信息作出虚假、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3.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转让使用财政拨付资金购买的设备、知识产权等,或擅自设定抵押、质押、权利保留或设定其他权利担保;

4.持有及使用的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存在第三方权利主张或纠纷,对项目执行和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5.严重损害新区管委会声誉;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强化本单位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企业的政策培训和验收评价工作情况的评估。要严格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及时督促、帮助和指导项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评价,做好材料审核、专家选取、工作记录、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企业、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对不配合项目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成果、验收评价材料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局、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在执行期的项目按照本规程执行,已签署协议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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