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基地和科普作品补贴!成都市各地科学技术普及资助认定条件补助、流程管理办法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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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能力建设,动 员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 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资助主 要包括科普基地资助和科普作品创作资助。
第三条 对科普基地和科普作品创作给予经费资助支持,经 费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按照成都市市级 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资助对象主体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 科普基地资助
第五条 科普基地资助分为科普基地建设资助和科普活动资助 。
第六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市科普基地分为 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蓉城社区创新屋和青少年 科学创新实践站4种类别。
第七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标准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当年新申报且符 合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经评审择优给予10万元经费 资助。
第八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
( 一)基本条件
1.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 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 的稳定投入;
2. 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开展科普活动或科普宣传的 资源条件,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或面向公众广泛开展科学 传播;
3. 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场所或载体,有明确的科 普工作规划和制度;
4. 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科 普工作人员和科普志愿者队伍,除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外应配备专 (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
5. 科普场所及科普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等标准 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
(二)其他条件
1.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 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 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 精神的场所,对全市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包括 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 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 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需要,包括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 示设备和模型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500平 方 米 ;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中属于 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 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8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 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3)每年接待社会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其中属于学校、 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
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每年接 待社会公众不少于1000人次。
2.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指具有大规模网络覆盖能力和社会影 响力,不以有形的科普设施或互动展品为依托,以电子媒介(视 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互联网 等为主要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社 会公众开展科学传播及科普服务的平台。申报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科普线上传播所需资质、配套设施;
(2)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 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3)设有科普内容专区专栏,常年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访问, 科普信息及时更新;
(4)具有公众号、微博、短视频平台、网站等科普新媒体 或电视、数字杂志、报纸、书籍等科普资源不少于3种;
(5)科普专区专栏的每年访问量不少于100万次,或累计 访问量不少于500万次。
3. 蓉城社区创新屋是指面向我市城乡社区群众普及科学技 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引导群 众开展科普和创新创业活动的社区服务场所。该场所与学校、企 业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社区科普、创新实践活动。申 报蓉城社区创新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在我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或 青少年活动中心,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申报主体;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80天,每年接待 社会公众不少于1000人次;
(3)用于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各 类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教育实践基地等创新资源,面向青少 年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育科学精神,提升创新实践能力的场所。 申报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具有前沿及特色科技创 新资源,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80天;
(2)配备有专业的指导教师团队,具备青少年创新实践培 养方案及选拔机制;
(3)应提供具有探究特色、重视实践、引导创新思维、个 性化研究服务的创新实践场所不少于2个;
(4)每年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创新实践课题、课程和活动 不少于2项。
第九条 市级科普基地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 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认定为“成都市科普基地”。
第十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 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科普活动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已认定“成都市科 普基地”满1年及以上、当年申报且符合科普活动资助条件的单 位,经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科普活动资助条件
( 一)基本条件
1. 已认定“成都市科普基地”满1年及以上;
2. 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 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 科普“五进”、科普援藏等特色科普活动或运用多种传播载体广 泛开展科学传播,参与“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积极开展科 普惠民活动;
3. 完成日常科普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普活 动的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科普资讯、工作总结等,积极组织并 参加科普能力提升培训活动;
4. 稳定投入科普活动经费。将科普经费列入依托单位年度 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5. 市级科普基地在综合评估中被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 得申报科普活动资助项目。
(二)其他条件
1. 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 天,其中属于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 室、生产现场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80天;围绕 “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每年以 科普讲座、论坛、赛事、展览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科普活动 不少于12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 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 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每年参与科普活动 的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属于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 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 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 不少于500人次。
2.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围绕“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 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每年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面向社会公 众举办科普活动不少于10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 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 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每 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3. 蓉城社区创新屋: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80 天;围绕“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 依托蓉城社区创新屋科普资源和社区特色,突出创新创业,经常 性策划、举办系列科普活动,每年面向社区公众举办科普参观、 动手体验等科普活动不少于12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 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 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4.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80 天;围绕“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结合青少年创新实践培养 方案,每年开展以实验探究、研讨沙龙、远程授课等为主要内容 的创新研究实践课程不少于5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 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 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 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第三章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
第十三条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类别
(一)科普图书: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创作的原创科普图书或科普绘本等。
(二)科普影视剧: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创新成 果创作的兼具科学性、艺术性、趣味性、创意性等为一体的原创 科普微电影、科普影视节目、科普微视频、科普剧或科学实验秀 等。
(三)科普创新产品: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创新 成果在科普展览、研学、实践等过程中研发和生产能够传播科学
知识的单件或成套的科普互动体验装置、模型设备、科普软件等。
第十四条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标准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当年申报并且 符合科普作品创作资助条件的单位,经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条件
( 一)基本条件
1. 科普作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0. 科普作品围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 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有利于繁荣科普创作、推进科普信息化建 设,内容短而精;
3. 以科技、科普为主题的科普作品应具有原创性、科学性、 创新性、实用性、准确性、艺术性、趣味性等且通俗易懂;
4. 科普作品需按要求参加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 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等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重 大群众性科普活动并参加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比赛。
(二)其他条件
1. 科普图书:已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含国外优秀科普图 书的翻译出版),发行量不低于2000册(套)。
2. 科普影视剧:科普微电影、科普影视节目时长不低于5分钟,科普微视频为2-5分钟;科普微电影、科普影视节目、 科普微视频应在国内主要视听平台上播映,线上传播推广(累计 网络点击量)不少于5万次;科普剧或科学实验秀线下展演不少 于5场次,受众不少于500人次,需开展线上推广(视频或直播), 线上传播推广(累计网络点击量)不低于10000次。
3. 科普创新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影响力; 为社会提供公益科普服务,线下展示不少于10场次,受众不少 于1000人次。
4.由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科普作品在后续传播推广中须按 要求标注“成都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 “Supported by Chengd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字样及项目立项编 号。
第四章 科普基地及作品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科普基地管理
(一)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市级科普基地建设规划、新建、 综合评估与培训交流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根 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市级科普基地科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共同 推动市级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普活动开展。
(二)属地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 市级部门和高校院所是市级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市级科普
基地管理责任。
(三)市级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市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 行与管理,应当为市级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四)市级科普基地应常态化开展科普活动,并按要求积极 主动参加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组织的相关科普活动,并将科普 工作总结及计划、活动信息及时按要求报送。
(五)“成都市科普基地”认定有效期3年,到期后由市科 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估。 评估为合格的,继续认定为“成都市科普基地”;评估为不合格 的,要求该市级科普基地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如整改后仍评为不合格的,通报综合评估结果,取消“成都市科 普基地”资格。
(六)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成都市科普 基地”资格。
1. 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2. 在项目评审、综合评估和现场考察等过程中,存在弄虚 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3. 违反科研伦理相关规定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科普任务或不参 加综合评估、现场考察的;
5. 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综合评估的;
6. 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 违法活动的;
7. 连续2年未按要求提交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科普活动 开展情况的;
8.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七)综合评估不合格或被取消或自愿放弃“成都市科普基 地”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
(八)市级科普基地如遇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 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 应事先向属地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属地区(市)县科 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告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管理
(一)科普作品创作资助项目须承诺科普作品的创作思路、 内容、素材等为单位或个人的原创,无知识产权争议。严禁剽窃、 抄袭、侵占、篡改他人科普作品。科普作品内不得使用无版权素 材,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权,涉及侵权行为的由相关单位或项目 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二)凡获得科普作品创作资助项目须按要求参加全国科普 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 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等 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举行的重大群众性、公益性科普活 动,并积极参加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比赛。
未按要求参加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
(三)凡获得科普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即视为授权市科技局拥 有对该科普作品的无偿使用权,拥有对该科普作品的展示、报道 和宣传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资助和科普作品创作资助的申报与立 项、评审、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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