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章孝德 / 2024-04-24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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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印发〈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川天管规〔2023〕1号)精神,现将《〈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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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优做强四川天府新区创新策源转化核心功能,坚持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川天管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符合直管区主导产业和科技创新重点方向的科技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及科研事业单位。
申报单位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规事件。不存在欠税或拖欠直管区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载体租金费用等情形。
申报单位正确履行统计填报义务,配合开展了企业年报、研发投入统计、火炬统计、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等统计填报工作。
二、支持原则
本实施细则与直管区其他政策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择优不重复享受,对与新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签订“一企一策”“一院一策”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条款以协议为准,不重复享受。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实施细则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各条款具体支持数量及实际奖补金额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实际奖补金额按照去尾法取整保留至百位。
三、申报时间
各政策条款原则上实行“常态申报、集中受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2次集中受理、评审、兑现,具体受理时间以相关部门发布通知为准。个别条款存在特殊申报安排的,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流程
(一)各条款受理部门通过“天新通”平台发布政策申报通知,并通过“创业天府”“成都科创生态岛”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通过“天新通”平台在线提交;
(三)各条款受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各条款受理部门根据材料初审情况,通知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五)各条款受理部门对复审通过的申报单位,拟定政策兑现建议方案,并在“天新通”平台及相关新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后取消资助资格;
(六)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条款受理部门按照资金审批流程报管委会审批;
(七)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各条款受理部门通知申报单位提交资金拨付信息及相关票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基础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
申报阶段,申报单位无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均以在线方式提交电子版。经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将另行通知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1.基础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附件1);
(2)申报承诺书(内容以申报系统或通知为准)。
2.附加材料根据本实施细则对各条款的具体要求提供。
六、具体条款申报细则
(一)支持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成果产出
支持方向1: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对牵头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立项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配套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法人或省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并应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课题或子课题第一承担单位;
(2)承担项目应为国家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含子课题),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3)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时间(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为2023年11月28日至申报截止时间内,超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同一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5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3.附加材料
(1)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项目立项文件(通知、批文);
(3)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4)国家资金到位证明(拨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
(5)资金外拨情况证明(专项资金外拨至合作单位凭证);
(6)根据申报实际要求需增补的材料。
支持方向2:对获得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基金项目立项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法人或省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并应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基金项目课题第一承担单位;
(2)承担项目应为四川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3)项目应为通过竞争性申报立项的前资助类研发或转化项目,并已签订任务书或合同书,定向委托下达项目不予受理;
(4)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时间(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为2023年11月28日至申报截止时间内,超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同一项目按省科技厅实际到位经费(如项目为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需扣除外拨部分)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机构)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特别说明: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家、省级科研项目配套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以市场需求为牵引的技术攻关
支持方向1:支持新区重大创新平台发布科研项目合作指南,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带资进组”,预先投入资金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成果的“接力开发”“转化预研”,加速成果验证、转化和产业化,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纳统“四上”企业,重大创新平台为新区取得省级及以上认定资质的创新平台;
(2)申报单位按照重大创新平台发布的科研项目合作指南,与平台签订项目合同,促进成果验证、转化和产业化,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至申报截止时间内,超期不予受理;
(3)申报单位已按合同向重大创新平台运营主体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资金。
2.支持标准
按照申报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年度对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3.附加材料
(1)“带资进组”科技项目资金申报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重大创新平台资质证明材料(如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证书);
(3)重大创新平台已公开发布的科研项目合作指南;
(4)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投入资金证明材料(银行汇单、发票等)。
支持方向2:聚焦主导产业遴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发布“揭榜挂帅”攻关榜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出题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揭榜,择优评选一批技术竞争力强、成果产业转化前景好的创新联合体,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发榜方条件
①发榜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超过1000万元。优先支持上市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②发榜企业承诺保障项目研发的持续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
③项目攻关成功后,鼓励项目成果率先在直管区示范应用,能够显著提升关键技术自主可控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④项目攻关任务有明确的任务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为揭榜方提出的条件要求。
(2)揭榜方条件
①揭榜方为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榜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即没有互为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董事、债权人等利益关系;
②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
③揭榜方无注册时限、地域要求。
(3)申报流程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的申报主要分为榜单征集、论证张榜、对接揭榜、公示签约、项目验收等程序。
①榜单征集。科创和人才局在“天新通”平台发布征集通知,发榜企业聚焦科研难点、技术堵点、“卡脖子”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问题形成需求榜单,在平台上进行申报,同一发榜企业当年申请需求榜单不超过2项。榜单实行常态化征集,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论证张榜;
②论证张榜。科创和人才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发榜企业榜单进行论证凝练,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榜单在平台张榜发布,对同一发榜企业的榜单一年内最多支持1项;
③对接揭榜。鼓励发榜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联系和选择揭榜方,揭榜方按照榜单要求与发榜企业自行对接。达成合作意向的,明确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合同金额、知识产权归属等,拟定揭榜合同,共同制定揭榜方案。可以由一个法人单位单独进行揭榜,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
④公示签约。发榜企业通过平台报送揭榜方基本情况、揭榜方案、创新联合体组建情况进行备案,科创和人才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发榜企业、揭榜方签订项目合同。发榜企业既是项目技术攻关重要参与单位,也是项目研发成果主要承接单位,与揭榜方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
⑤项目验收。发榜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科创和人才局申请资金拨付,填报资金申报表,提交验收材料。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科创和人才局向发榜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2.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发榜企业实际投入(不超过项目立项金额)的20%给予发榜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附加材料
(1)“揭榜挂帅”科技项目资金申报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
(3)签订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项目合同;
(4)项目验收材料、项目实际投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获得的资质证明材料(如瞪羚企业证书)。
(三)培育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双一流”大学、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高水平创新主体领办一批以顶尖团队为核心、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高校院所优质成果到新区孵化转化,根据科研条件需求、人才引进规模、科研成果产出等因素综合评审后,采取量身定制方式给予建设和运营支持。
1.申报条件
相关条件及支持标准参照《四川天府新区校地合作项目(理工科类)扶持资金评价导则(试行)》。
(四)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根据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面向全国遴选引进一批国家级科技奖励成果、重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成果在新区落地转化,支持新区国家级创新平台核心技术成果就地转化。对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按照“先投后股”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资助,并对入驻国有平台公司载体的转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场地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相关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后续出台的“先投后股”相关政策执行。
(五)支持创业团队实施成果转化
支持方向1: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产业化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先投后股”方式,给予团队所在企业累计最高500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
相关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后续出台的“先投后股”相关政策执行。
支持方向2: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高质量国赛、省赛中获奖并落地新区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对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并落地新区的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扶持。对达到上述条件的创业团队,参照现有孵化器管理办法给予载体保障。
1.申报条件
(1)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新创业大赛国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省赛决赛一、二、三名;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金、银、铜奖;
(2)获奖项目需为科技类项目,获奖时间在2023年11月28日及以后;
(3)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项目团队所属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新区,或项目团队所属企业在获奖后将工商、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迁至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或项目团队获奖后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注册成立企业。
2.支持标准
(1)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新创业大赛国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扶持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获省赛决赛一、二、三名的项目,分别扶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总决赛金、银、铜奖的项目,分别扶持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分两期按比例兑现扶持资金,第一期为项目落地,申报成功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50%;第二期自第一期资金兑付后起算,满1年后,根据评审验收结果按比例兑付二期扶持资金;
(3)成功申报项目的企业或创业团队,可参照《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可免审入驻新区范围内政府引导型孵化器,并享受相应政策。
3.附加材料
(1)项目获奖证书、公示文件等获奖证明;
(2)团队人员情况表、人才资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3)参赛时的商业/项目计划书;
(4)根据申报实际要求需增补的材料。
(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方向1:鼓励科技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统“四上”企业,分别按新增部分的5%、10%给予最高200、500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纳统“四上”企业;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较前一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
2.支持标准
经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
(1)对未上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2)对上规入库的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3)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核定方式:申报单位上一会计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45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较前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资助。
3.附加材料
(1)《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政策资金申请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首页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页(A107012表)(首页加盖税务局业务章、明细页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
支持方向2:支持科技企业梯度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规上企业首次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和首次复审认定通过的再给予5万元奖补。
1.申报条件
企业自2022年(含)起首次通过或首次复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支持标准
(1)对2022年(含)起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规上企业自2022年(含)起首次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3)对2022年(含)起首次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对新迁入直管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23年(含)起首次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支持方向3: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1.申报条件
企业自2023年11月28日之后首次通过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
2.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七)支持科技企业吸纳转化成果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广泛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到新区转化,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技术吸纳补贴。
1.申报条件
(1)科技企业在新区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完成技术合同登记;
(2)同一交易活动中存在多个吸纳方的,由牵头单位申报,不得多个单位重复申报;
(3)一年一次集中申报。
2.支持标准
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技术吸纳补贴。
3.附加材料
(1)技术合同吸纳额认定奖励申请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当年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信息汇总表;
(3)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4)进场交易凭证等其他材料扫描件(结算发票、付款凭证需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5)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建设成都科创生态岛创新转化平台
支持方向1:加快推进成都科创生态岛要素聚集和服务提质,支持展览展示、评估咨询、转化交易、企业孵化、金融服务等科技服务机构集中入驻,对入驻机构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与科创生态岛业主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租赁的办公用房仅可用于自身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转租、转借等情况;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促成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由域外向新区转移转化不少于3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其中银行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含),专注科技企业融资;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含),坚守科技融资担保主业,上一年度(成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最近一期)科技企业担保余额占比50%以上,优先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入围合作机构;保险机构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含),上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基金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科技类项目不低于10个;保理、供应链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服务科技类企业不低于20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中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发明专利代理量不少于200件;知识产权法律机构年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代理量不少于150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年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不少于100家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或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益性培训不少于10场,服务创新主体不少于20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营收不少于40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年营收不少于800万元,全年承接各类科技咨询服务项目不少于10个,围绕新区产业发展举办各类培训、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不少于10场;概念验证中心、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中试熟化平台以其与新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3)员工人数按申报单位缴纳社保员工数核算,实验室场地、展厅不纳入人均补贴面积计算,可享受租赁补贴。
2.支持标准
(1)对入驻机构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50%租金减免;
(2)房租补助面积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人均补助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补助形式为先缴后补(检验检测、中试熟化机构以其与新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房租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3.附加材料
(1)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内设机构须递交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2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简表;
(6)业绩证明材料:近2年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法人内设机构须递交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费收支财务报告;
(8)实际入驻办公佐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包含租赁双方基本信息));
(9)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支持方向2: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举办或承办以成果转化为主题的赛事、论坛、项目路演、对接交流等活动,对取得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10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
(1)活动须由注册地在直管区的科技服务机构举办或承办;
(2)先登记后备案,申报单位至少在活动前15个工作日,在线上平台提交《活动登记表》,活动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
2.支持标准
以“后补助”形式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材料
活动登记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九)支持技术服务平台提能发展
支持方向1: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200万元奖励;
【科技领域】
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应用数学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科技创新汇智平台等由国家科技部批复的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法人;
(2)创新平台的获批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之后;
(3)创新平台资质应为首次获得。
2.支持标准
对平台的依托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1)国家级创新平台资助申报表(科技领域)(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国家科技部颁发的证书或者立项批文。
【发改、经信领域】
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法人。
(2)发改、经信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的首次获批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之后。
2.支持标准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六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支持方向2:对新获批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科技领域】
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依托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法人;
(2)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获批时间应为2023年11月28日之后;
(3)创新平台资质应为首次获批。
2.支持标准
对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依托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发改、经信领域】
对新获批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法人。
(2)发改、经信领域省级创新平台首次获批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之后。
2.支持标准
对首次获批的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含赛马制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工程实验室、四川省产业创新中心、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六类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支持方向3:鼓励新区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使用国家超级计算成都中心高性能算力服务,按照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算力券”补贴。
1.申报条件
相关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后续出台的算力专项政策执行。
(十)支持建设中试验证平台
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建设一批开放式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经评审,按照平台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新建补贴。对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行补助。对推动经中试、验证的成果落地新区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评审,择优给予平台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平台已获四川天府新区中试验证平台备案(认定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2.支持标准
(1)新建补贴:经评审,对认定的新区中试平台,按照平台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新建补贴(新建补贴设备范围为2023年11月28日之后购置的设备);
(2)运行补助:对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行补助;
(3)一次性奖励:对推动经中试、验证的成果落地新区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评审,择优给予平台3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中试验证平台资助申报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运营场地相关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
(3)设备采购清单及采购证明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设备租赁清单及租赁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4)制度体系建设证明材料(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管理运营制度、信息保密机制、行业认定资质等);
(5)人员团队建设证明材料(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清单、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及相关资质证书);
(6)开放性中试验证服务证明材料(上两个年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发票);
(7)上年度财务报表;
(8)申报填写内容中需核实证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支持打造孵化转化载体
支持方向1:引导孵化服务机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鼓励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国有平台公司联合专业孵化服务机构领办一批垂直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适应性改造费用50%且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开办补贴。
1.申报条件
2023年11月28日之后新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
(2)全球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央企系统省市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中科院系统、部委系统的科研院所;
(3)拥有可支配投资资金额度5000万元及以上,且有成功投资案例的投资机构;
(4)已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资质认定的运营机构;受支持建设的北京标杆孵化器、上海高质量孵化器运营机构;
(5)上述(1)(2)(3)(4)四类企业/高校院所/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6)以自有或授权经营资产创办孵化器且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经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且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3.附加材料
(1)孵化载体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高能级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世界500强名单、双一流高校名单、省市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名单、投融资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投资案例简介、已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资质认定运营机构名单、局党组会议纪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改造合同及改造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双方约定的绩效考核指标相关材料(如投资服务协议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根据申报实际要求需增补的材料。
支持方向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2023年11月28日之后首次获得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市级孵化器资质认定。
2.支持标准
(1)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200万元;
(2)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
(3)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
(4)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
(5)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十二)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提能发展
支持方向1: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2023年以来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2.支持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或机构)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直接提交兑现材料。
支持方向2:对年度服务新区企事业单位10家以上、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运营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2)年服务的10家企事业单位应与申报主体无关联;
(3)一年一次集中申报。
2.支持标准
经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对年度服务新区企事业单位10家以上、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
3.附加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申报合同材料(按照技术合同列表顺序,每份依次排列,每份合同须包含以下5个附件):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需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发票(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付款凭证(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3)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
(4)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关系证明(例:服务合同等佐证)。
(十三)支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培养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对新增培养初、中、高级或相应等级技术转移人才的,分别按照培训费用的30%、40%、5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运营情况良好,与参训技术经纪(理)人或科技咨询师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
2.支持标准
对新增培养初、中、高级或相应等级技术转移人才的,分别按照培训费用的30%、40%、5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材料
(1)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训补贴申请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2)通过培训认定的资质或证书等;
(3)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其社保在缴证明;
(4)培训缴费相关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十四)支持建设技术应用场景
围绕新区重点产业方向,鼓励企业面向“人工智能+”“5G+”等领域投资建设一批应用场景,对从区内注册企业采购关键设备、系统软件和解决方案且年度采购额达到300万元的,按年度采购额的5%给予应用场景投资方每年最高50万元建设资助。对通过应用场景项目形成的新产品,依托政府宣传平台协助推广。
1.申报条件
该项政策条款的实施细则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川天新发﹝2022﹞11号)申报指南为准。
(十五)扩大投资基金规模
设立科创生态基金群,聚焦重点科研领域和主导产业方向设立一批专业化子基金,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周期投资体系。鼓励政府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立的子基金“投新、投早、投小、投硬”,母基金存续期满后可将超额收益的20%分配给管理人,优先用于奖励管理团队,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新区国有企业优化薪酬分配机制,结合母基金存续期满后的超额收益情况,对专注于投向科技成果转化的母基金管理团队给予奖励。
说明:该条款仅涉及直管区政府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制度,不需要公开受理。
(十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在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制定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发挥天府新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撬动作用,对合作银行向新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由担保公司、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共同承担,最高可按照70%比例进行代偿。
1.申报条件
(1)天府新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4家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及对应担保机构;
(2)通过天府新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发放的贷款产生损失。
2.支持标准
财政金融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成都天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子风险资金池拨付资金给合作银行及对应担保机构。
若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照3:3:4比例分担风险,子风险资金池按贷款损失的30%拨付给对应担保机构;若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分担风险,子风险资金池按贷款损失的50%拨付给合作银行。
3.附加材料
(1)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函;
(2)贷款损失认定材料(企业破产证明、法院裁定书等);
(3)其他相关材料。
(十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方向1:建立科技成果贷款贴息机制,支持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融资发展,对通过天府新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获得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单笔最高1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工商税收关系在天府新区直管区的科技企业;
(2)通过“天府e融码”对接,在4家天府新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获取的新增经营性贷款(包括展期贷款)。
2.支持标准
财政金融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企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附加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利息补助申请表》;
(3)科技型企业认定材料;
(4)贷款合同复印件;
(5)放款、付息及还款的银行回执单;
(6)其他相关材料。
支持方向2: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按其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在直管区内注册登记且解缴税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次资助严格审核补贴资金,依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择优资助,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资金;
(2)对申报日起一年以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3)三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不予资助,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
(4)申报主体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按要求整改等,不予资助;
(5)具有其他违背诚信的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资助。
2.支持标准
经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按其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项目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本金到账凭证。如综合授信合同下发生的贷款,需提供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下的贷款合同及约定的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合同中质押贷款项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他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无法区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或比例的,不予资助;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资助,还需提供实际支付利息凭证(不含滞纳金)等;
(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资助,还需提供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
(7)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还需提供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
(1-7材料均提供原件核验)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企业公示信息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栏目,查询本企业有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提供本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页面截图;
(9)其他相关材料。
特别说明:若后期出台知识产权方面专项政策,相关条款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十八)深化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支持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由科研单位自主进行单列管理。支持科研单位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通过“技术入股+现金入股”转化科技成果。对成功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每项成果5万元、年度最高20万元给予改革激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科研事业单位(含新型研发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已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内控制度并能够提供相应文件佐证;
(3)申报单位在2023年11月28日后,通过自行孵化、作价投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实现职务科技成果在新区本地转化,并为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提供了现金或股权激励;
(4)以自行孵化方式转化的,申报单位及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在项目公司总占股应不低于30%;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申报单位及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在项目公司总占股应不低于10%;项目公司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新区;
(5)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应在新区,已完成相应成果的技术合同登记,且登记的技术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
(6)科研单位对科技成果实施了转化,但未对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提供转化激励的,不在本条款支持范围。
2.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每项成果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该条款政策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材料
(1)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在申报单位的就业证明材料,包括社保证明,就业合同等;
(2)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等;
(3)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类型,针对性提供该成果已实现转化的佐证材料:以自行孵化方式转化的,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公司股权结构等材料;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作价投资协议、公司股权结构等;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提供受让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转让或许可协议及登记证明;
(4)能够说明通过该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提供了现金或股权激励的其他证明材料;
(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申报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6)其他相关材料。
(十九)完善科研团队激励机制
支持方向1:鼓励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带成果在直管区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激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团队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创办或领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且无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已满1年,且不满5年。
(2)申报团队所创办或领办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不低于50万元,申报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0万元。
(3)申报团队创办或领办的企业主营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企业(或申报团队)至少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成都市“建圈强链”产业领域。优先支持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的成果转化项目。
(4)国内高校院所申报团队创办或领办企业需要获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申报人需要提供其来蓉前全职工作的相关证明。
(5)每个企业仅允许1个符合条件的团队申报。
2.支持标准
经评审择优,对符合条件的科研团队,按创办或领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激励。
3.附加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在职证明;
(2)企业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情况及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2:对实现创新产品产业化推广并上规纳统的,按照企业当年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带成果在直管区创办、领办的科技企业且在2023年11月28日之后获得天府新区直管区科研团队创业激励;
(2)申报单位已在直管区完成上规纳统;
(3)创新产品在近三年内取得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其权利人为申报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4)同一申报单位仅可申报一个创新产品奖励。
2.支持标准
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企业当年创新产品销售收入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申报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2)创新产品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3)产品市场化证明材料:二份以上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4)创新产品产业化奖励申报表(具体表格内容以申报系统填报时为准)。
(二十)优化国有企业考核机制
支持新区国有企业加大力度服务创新,对国有企业承担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引进科技领军人才、投资中试平台、建立境内外研发中心等符合在当期确认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进行考核。支持国有创投企业实行差异化、周期性考核,对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合规经营责任仍产生投资损失的,不按项目单独考核经济效益。
1.支持标准
在每年度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将本条款所述研发费用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七、其他说明
(一)各政策条款均实行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关注申报通知,自行做好申报准备。在申报流程各环节中,如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完成资料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相关部门不再组织或接受补报。
(二)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须认真填报《政策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表》(附件2),并配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本政策扶持资金原则上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严禁用于企业投资、偿债、消费或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三)政策受理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未按要求使用政策资金或不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的,受理部门有权要求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已拨付的政策资金。
(四)对于前资助类项目,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政策受理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撤销立项。
(五)对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评估等任何环节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在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且拒不整改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或享受直管区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受理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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