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成都青羊区规上企业补助政策整理,青羊区企业上规(上标)及上规(上标)企业奖励补贴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那么如果成都青羊区企业想要申报规上企业相关奖补资金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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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羊区企业上规(上标)及上规(上标)企业奖励补贴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统计关系在青羊区,符合青羊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和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青羊区企业上规(上标)及上规(上标)企业奖励补贴支持政策
(一)成都青羊区支持企业上规(上标)入库。
1.成都青羊区首次上规企业奖励。成都青羊区对达到国家标准,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规模以上工业),区商务局(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区住建交局(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
2.成都青羊区“四上”企业报表人员补贴。成都青羊区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四上”企业,按100元/月标准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最高1200元/年的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规模以上工业),区商务局(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区住建交局(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
3.成都青羊区文创企业纳统补贴。成都青羊区对青羊区首次纳入成都市文创产业统计的标上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一次性补贴0.2万元。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标上文创企业,每季度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200元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
4.成都青羊区工业企业上规贡献奖。成都青羊区“新上规”工业企业支持享受市级上规贡献奖,按上规时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分三档给予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照原政策执行,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二)成都青羊区支持上规(上标)企业做优做强。
5.成都青羊区批零住餐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稳规成长奖。成都青羊区对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等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已达到上述标准,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年增长率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增幅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等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当年全区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以上,且营业收入额总量排名在全区前40位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对经营团队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6.成都青羊区工业企业稳规成长奖。成都青羊区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支持享受市级稳规成长奖,自上规当年起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均保持在1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保持在2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7.成都青羊区建筑企业稳规成长奖。成都青羊区本区存量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年度达到100亿、50亿、10亿且较上年产值增幅分别不低于10%、20%、30%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本区存量建筑业企业连续3年建筑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且本年度同比增速达到50%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交局)
8.成都青羊区文创企业稳标成长奖。成都青羊区对年度增加值达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且增幅超过全市文创产业增加值增速的标上文创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增加值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且连续2年同比增速达到50%的标上文创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
三、青羊区企业上规(上标)及上规(上标)企业奖励补贴政策附则
9.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扶持,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的政策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地方贡献,企业上规(上标)入库奖励补贴除外。
10.享受稳规(稳标)成长奖的企业,下规(下标)后再次上规(上标),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11.“四上”企业报表人员补贴、标上文创企业报表人员补贴可试点“免审即享”。
12.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我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1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4.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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