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成都高新区第二批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援助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会展业”政策条款申报开始了,不看肯定后悔哟。按照《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4项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开展第二批“援助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会展业”政策条款申报及审核工作,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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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可根据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于11月17日9:00—11月27日17:00期间进行申报,超出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报流程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的申报主体,登录“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点击“政策通—政策申报”进行线上申报,按照“申报指南”上传电子版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一)登录账号。
已注册“高新通”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高新通”进入“政策通”页面,点击下方“最新申报”;未注册账号的企业,须先完成“个人账号注册”及“绑定企业”相关操作(可通过点击“高新通”网页右侧“智能客服”,输入“个人账号注册”或“绑定企业”查询相关操作指南)。
(二)点击申报。
点击“最新申报”或“更多选项”进行查看“延期或取消展会活动的补贴(第二批次)”、“会议型酒店企业补贴(第二批次)”政策事项,点击“立即申报”。
(三)填报资料。
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下载申报资料模板,补充完善后盖章上传。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困难行业渡过难关,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力度,落实助企惠企措施,具体政策如下。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一条 减轻企业疫情防控成本。对2022年以来成都高新区各街道、各部门统一组织的企业定期核酸检测(含人员、环境),聘请资质机构开展企业环境(含货物)消杀,由区级财政对核酸检测、消杀费用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按照成都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帮助企业稳岗引才
第三条助力企业稳岗引才。落实国家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具体按成都市有关政策执行。组织有需求的企业参加“线上”“线下”招聘会,针对用工需求较大的行业、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高技术人才岗位,分类开设免费专场招聘会。
三、加大企业融资纾困
第四条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融资,对获得贷款、以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的20%—50%给予融资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四、援助企业稳定运营
第五条援助因疫情管控歇业的市场主体。对2022年以来纳入封管控的市场主体,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对响应疫情管控要求,主动歇业的室内密闭性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
第六条 援助受疫情制约明显的商贸业。帮扶以接触式、聚集性等为特征的商贸服务业纾困解难,促进重点企业复苏发展,对2022年在库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和在地经营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中型超市等,给予每户10万元扶持。
第七条援助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会展业。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展览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企业,按照展览业务同比营业收入下降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在成都高新区备案的展会活动,因突发疫情延期或取消的,按照延期2万元/场,取消5万元/场给予专业展览场馆企业补贴。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延期或取消的会议型酒店企业,延期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取消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
五、加强企业服务保障
第八条积极加快政策落地落实。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税费减免等普惠性扶持政策,加快实施细则落地,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助力企业恢复发
展。
第九条提供便捷专业公共法律服务。面向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员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有实际需要的中小微企业在注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事务问题提供个案性法律服务。
第十条 提供专业高效精准企业服务。全力推进营商环境十大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全面提升“高新通”企业服务水平,聚焦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和问题,扩大政策免审即享范围,确保政策精准直达。
六、附则
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其他支持市场主体纾难解困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成都高新区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条款牵头责任单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由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级文件或者本措施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4项条款实施细则
第四条“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2〕25号)第四条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融资,对获得贷款、以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的20%-50%给予融资成本补
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二、支持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各条款支持。
(二)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三、申报标准
(一)支持方向1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对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20%以及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其中,对获得“蓉易贷”的白名单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25%,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30%以及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获得贷款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以及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企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贴。
(二)支持方向2.发债贴息
对以债券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三)支持方向3.融资租赁补贴
对以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补贴。
四、申报条件
(一)支持方向1.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1.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是指获得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2.所获得的贷款需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为委托贷款。
3.同一授信项下只能申报一笔贷款。企业在单一银行1年内有多笔贷款,且属于非同一授信项下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开具多笔贷款为非同一授信项下的证明。
4.对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5.所获得的贷款需已结清。
6.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为成都高新区盈创动力平台帮助企业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产品“股债通”“高知贷”收取的融资服务费用。
(二)支持方向
2.发债贴息
1.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属于非金融行业。
2.发行债券的主体需为企业本身。
(三)支持方向3.融资租赁补贴
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支持方向1.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1.申请报告;
2.诚信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完税证明;
5.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
6.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还款凭证;
7.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及凭证;
8.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如有);
9.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如有);
10.中小微企业声明(政策性信贷产品企业可不提供)。
(二)支持方向
2.发债贴息
1.申请报告;
2.诚信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完税证明;
5.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
6.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发债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
7.相关部门批准发债证明材料;
8.支付利息的清单及凭证;
9.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
10.中小微企业声明。
(三)支持方向
3.融资租赁补贴
1.申请报告;
2.诚信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完税证明;
5.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
6.融资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
7.支付融资成本费用的清单明细及凭证。
8.中小微企业声明。
六、申报流程
(一)在指定的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
(二)项目内部审核;
(三)收到审批通过通知后,在申报系统内确认审批金
额;
(四) 资金拨付及后续监管。
八、有关说明
(一)凡不按照《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作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中第九条“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相关政策条款的追溯,具体内容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四)本细则涉及财政资金由科技人才局会同相关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专项监督与绩效评价,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援助因疫情管控歇业的市场主体”实施细则
一、条款内容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2〕25号)第五条援助因疫情管控歇业的市场主体:对2022年以来纳入封管控的市场主体,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响应疫情管控要求,主动歇业的室内密闭性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1.登记注册在高新区,且实际经营门店或办公场所位于成都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确认的封控区、管控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
2.登记注册在高新区,且实际经营门店位于成都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要求主动暂时歇业的密闭性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为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
3.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入黑名单的不予支持。
(二)支持范围
1.登记注册在高新区,并在项目申报前已恢复正常经营且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但注册地在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2.对因疫情影响封管控或暂时歇业1—7天(含7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2000扶持。
3.对因疫情影响封管控或暂时歇业7—14天(含14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4000元扶持。
4.对因疫情影响封管控或暂时歇业14—21天(含21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7000扶持。
4.对因疫情影响封管控或暂时歇业超过21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10000元扶持。
5.被多次封管控、暂停歇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多次申请,累计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若无公章,则由经营者签名、按手印,下同);
2.门店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收款账户说明(需加盖公章);
5.门店照片(需包含招牌名称和门牌号);
6.诚信申报承诺书(需加盖公章)。
(二)申报方式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的申报主体,自通知日起5日内登录“成都高新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按照“申报指南”上传电子版材料,同步准备原始材料备查。
(三)申报程序
1.初审。属地社区通过现场走访、历史资料核查、线上资料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属地街道。
2.审核。属地街道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建议支持名单报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备案。
3.实施。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备案后统一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至各街道进行兑现。
四、申报时间
根据疫情发生时间进行申报,具体以“成都高新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通知日期为准。
五、有关说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拥有多家门店的、一个门店拥有多个营业执照的,按照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标准扶持;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须在发布封管控、暂停歇业通知日期
之前。
(二)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条款可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间,与省、市有关政策类似,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三)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部门、各街道共同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接受专项检查,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申报主体应履行主体责任,凡不按照《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新
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各未尽事宜和争议事项由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会同相关街道负责解释。
第六条“援助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会展业”实施细则
一、条款内容
(一)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展览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企业,按照展览业务同比营业收入下降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在成都高新区备案的展会活动,因突发疫情延期或取消的,按照延期2万元/场,取消5万元/场给予专业展览场馆企业补贴。
(二)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延期或取消的会议型酒店企业,延期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取消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
二、支持对象
(一)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高新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定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专业展览场馆企业和具备举办大中
型活动能力的会议型酒店企业。
(二)申报单位中专业展览场馆企业申报本政策条款须满足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展览业务收入同比
下降50%以上,或2022年以来已在成都高新区备案的展会活动,因突发疫情延期或取消的。
(三)申报单位中会议型酒店企业申报本政策条款须满足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延期或取消,前述所称“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是指:单场活动参会人数达50人及以上并按成都高新区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报备的会议活动。
(四)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五)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符合前述“条款内容”第一项的,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国际合作投服局申报;符合前述“条款内容”第二项的,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申报。按照如下流程及要实施。
(一)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展览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企业,按照展览业务同比营业收入下降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时间
根据疫情发生时间进行申报,具体以“成都高新区企业服
务网”通知日期为准。
2.申报方式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的申报主体,自通知日起15日内登录“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点击“政策通—政策申报”进行线上申报,按照“申报指南”上传电子版材料,同步准备原始材料。3.提交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
(2)2021年、2022年同期展览业务相关专项审计报告(需要对收入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说明同期收入,
收入下降金额及幅度等、带防伪标识);
(3)承诺书;
(4)其他佐证资料。
4.申报要求
申报资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成都高新
区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咨询电话:82829798
(二)对已在高新区备案的展会活动,因突发疫情延期或取消的,按照延期2万元/场,取消5万元/场给予专业展
览场馆企业补贴。
1.申报时间
根据疫情发生时间进行申报,具体以“成都高新区企业服
务网”通知日期为准。
2.申报方式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的申报主体,自通知日起15日
内登录“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点击“政策通—政策申报”进行线上申报,按照“申报指南”上传电子版材料,同步准备原始材料。
3.提交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
(2)展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的延期或取消公告;
(4)展会场地租赁合同;
(5)订金或定金退款凭证、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等;
(6)承诺书;
(7)其他佐证资料(媒体报道清单、链接及截图、展
区规划图及现场照片、排班表等)。
4.申报要求
申报资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咨询电话:82829798
(三)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延期或取消的会议型酒店企业,延期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3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取消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5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
1.申报时间
根据疫情发生时间进行申报,具体以“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通知日期为准。
2.申报方式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的申报主体,自通知日起15日内登录“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点击“政策通—政策申报”进行线上申报,按照“申报指南”上传电子版材料,同步准备原始材料备查。
3.提交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
(2)会议场地租赁合同;
(3)会议活动相关备案资料;
(4)订金或定金退款凭证、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等;
(5)承诺书;
(6)其他佐证资料(证明酒店会议室面积的平面图、
延期举办的会议提供签到册,现场照片、社会面管控通告、
风险提示函等)。
4.申报流程
(1)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资料报送属
地社区初审。属地社区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属地街道审核。
(2)审核。属地街道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支持名单
报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备案。
(3)实施。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备案后统一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
审批意见拨付至各街道进行兑现。
四、有关说明
(一)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财政部门共同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项目资金协调机制,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
(二)凡不按照《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执行期间,与省、市有关政策类似,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第七条“援助受疫情制约明显的商贸业”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2〕25号)第六条援助受疫情制约明显的商贸业:帮扶以接触式、聚集性等为特征的商贸服务业纾困解难,促进重点企业复苏发展,对2022年在库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和在地经营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中
型超市等,给予每户10万元扶持。
二、支持对象
(一)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企业登
记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须在成都高新区)。
(二)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地须
在成都高新区)的实际运营(管理)主体。
(三)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信用信息
的市场主体不予支持。
(四)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健康管理制度,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开展商贸流通发展和管理工作,近三年未发现安全
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三、支持范围
(一)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2022年已履行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二)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21)(附件1)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中型超市(2022年在成都高新区内已投入运营)。
(三)同一主体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四)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四、支持标准
每户给予10万元扶持。
五、支持原则
坚持最大温度支持企业纾难解困,原则上2022年7月组织申报一次,审核通过后分别在资金预算下达后和2022年12月按50%、50%的比例分两次拨付兑现。
六、申报材料
(一)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通过“免
申即享”方式,无须企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中型超市
1.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申报主体基本情况、申报方向类别(购物中心、百货店或大中型超市)、详细地址、开业时间、营业面积、运营主体、业态构成、服务功能、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附相关自证材料,并加盖公章;
2.运营(管理)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3.企业承诺书;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申报受理
企业按要求提交申请后,由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会同生物产业局、市场监管局、交子金融商务局、财政金融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合组织评审。
八、有关说明
(一)凡不按照《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一期间,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的扶持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成高管办发〔2022〕25号)。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相关
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三)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
的单位需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接受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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