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奖励!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和条件内容标准及流程

许兵凯 / 2022-11-29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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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出来了奖励奖补政策非常多哦,不看肯定后悔哟。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成都市青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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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青羊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高青羊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围绕青羊区主导产业,构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助力青羊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省、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以及《成都市青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支持或激励项目的申请、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等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激励实行择优激励、部分激励、不重复激励、事后激励的原则,采用“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激励资金主要用于青羊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激励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青羊区知识产权激励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羊区内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授权地址或登记地址在青羊区。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

(二)申请激励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青羊区的产业发展方向;申请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不存在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予支持或激励:

(一)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非正常商标申请等行为。

(二)三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按要求整改等,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具有其他违背诚信的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激励的情形。

 

第六条 知识产权激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项使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激励的具体事宜,接受区监委、区审计局及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章 激励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

(一)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国内发明专利激励〕对权利人拥有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累计达到5件、10件、15件,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激励。

〔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激励〕为鼓励青羊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对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商标给予激励。其中,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首次累计达到1件、3件、5件、10件,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6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激励;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一次性给予每件2000元激励,限额为每一申请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高价值专利培育载体建设激励〕对新获评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等高价值专利培育载体的,给予载体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激励,每个载体当年配套激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专利奖配套激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激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配套激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1万元的配套激励。

 

(二)促进品牌培育

〔品牌运营维持〕对新获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一次性给予品牌运营维持费用激励不超过10万元/件。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品牌运营维持费用。资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地理标志激励〕新获得地理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的,一次性给予每件10万元的激励。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水平运用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运用。重大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符合青羊区产业发展政策,已在青羊区实施转化且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在1千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没有专利纠纷的有效发明专利,根据其转移转化、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经评审后遴选出优秀项目,国家、省、市重大专项,高新技术领域核心专利技术,区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转移转化,予以优先激励。同一单位当年的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航空产业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针对航空产业实施发明专利转移、转化项目,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经评审后视专利成果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遴选出优秀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激励〕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在青羊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给予贷款利息激励,每个企业每年的激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获得省、市、区激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90%

 

第三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高标准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激励权利人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航空、文创等青羊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经法院判决后胜诉且已生效,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再按照案件实际发生代理费的20%给予配套激励,单个案件配套激励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险种。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后,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配套激励,单个投保人当年的激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获得省、市、区保险激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保费的90%

第四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效率管理

 

第十条 鼓励权利人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单位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激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配套激励。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配套激励。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2万元激励。

 

〔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2000/人、6000/人、10000/人标准给予激励。同一人同一职称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第五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代理人才培育〕支持在青羊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以执业专利代理师身份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按6000/人标准给予激励。同一专利代理师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在青羊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当年新增执业的专利代理师5人以上,同时为青羊区专利权人代理发明专利授权100件及以上,给予3万元的激励。

 

第三章 激励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本政策措施的激励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评审公示。由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主体及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名单并在青羊区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拨付。申请人不提供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有误而导致不能转账或转账失败的,经通知改正仍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视为放弃该项激励。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激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区内重复申请激励、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骗取或套取激励资金,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激励资金全额追回,其以后的激励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激励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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