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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研发中心,优先支持其组建省(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实施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落实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
【申报条件】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研发中心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各市当年参与评价研发中心数的10%,并报省科技厅复核确认。
具体申报条件有:
(1)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②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万元;
③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6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5)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6)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8)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9)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组建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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