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好处知多少?2025年庐江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批次、高企申报时间材料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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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好处有哪些?
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可以提高企业美誉度,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a.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
b.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越高,税前扣除就越高,缴税就越少)。
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政企采购优先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有关今年庐江县最新高企申报政策通知如下:
一、庐江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庐江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
第一批申报:各镇、园区、街道将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5年5月6日前报县科技局。企业务必于4月3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5可编辑电子版由各镇、园区、街道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县科技局指定邮箱)
县科技局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二批申报:各镇、园区、街道将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5年7月4日前,报县科技局。企业务必于6月6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5可编辑电子版由各镇、园区、街道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县科技局指定邮箱)
县科技局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三批申报:各镇、园区、街道将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5年9月4日前,报县科技局。企业务必于8月1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5可编辑电子版由各镇、园区、街道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县科技局指定邮箱)
县科技局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三、庐江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4。
(二)市、县审核推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园区和街道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摸排、初审推荐工作,形成初审推荐意见上报县科技局高新科,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综合审核后,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形成核查推荐意见(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提交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由市科技局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在国网提交推荐企业申报信息。
各镇、园区、街道上报至县科技局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6日、2025年7月4日、2025年9月4日。
四、庐江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
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县科技局根据高企档案管理要求,需留存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或电子扫描件,以备核查。纸质件或电子扫描件须与国网申报信息一致并标注页码。纸质件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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