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贡市各区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条件时间和认定补助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自贡高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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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贡市各区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自贡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要求选择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进行申报,同一企业可申报多个数字化车间,也可同时申报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二、自贡市各区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自贡市各区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自贡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申报条件且自愿申请认定的企业按要求填写《自贡市智能工厂申报书》《自贡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完成填报后将材料装订成册并盖企业公章(纸质件一式五份),报送至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审核。
(二)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认真做好相关资料审核推荐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性、准确性。于11月1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并附推荐汇总表(附件2),企业申报资料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须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济运行局要高度重视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认定工作,明确专人,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做好审核推荐。
自贡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智能制造是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引领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规范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自贡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相关认定、考核、管理、撤销等工作由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区县(含高新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审核推荐、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自贡市智能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贡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税收解缴关系在自贡市的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二)工厂所在地位于自贡市,已经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
(三)智能化制造:工厂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装备、能源、技术资源支撑等方面开展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程度处于较好水平。
(四)新技术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积极探索人工智能、5G、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数字化新应用,并在生产过程中发挥较好的成效。
(五)新模式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取得一定成效。
(六)智能工厂应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信息安全能力。
(七)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在劳动生产率、能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方面有所提高,在降低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申报自贡市数字化车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贡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税收解缴关系在自贡市的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二)车间所在地位于自贡市,已经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
(三)数字化制造:车间在工艺设计、生产资源、制造装备、制造运行管理、车间信息交互等方面开展数字化建设,数字化程度处于较好水平。
(四)新技术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探索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且在融合应用中发挥较好成效。
(五)新模式应用:车间在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取得一定成效。
(六)数字化车间应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信息安全能力。
(七)车间数字化改造(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在劳动生产率、能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方面有所提高,在降低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相关通知后,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区县上报资料后,按照相关流程组织专家依据智能工厂关键要素、数字化车间关键要素(附件1、附件2)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拟认定名单,经相关程序后发文认定。
第七条 申报单位具有下列条件的,可适当加分:
(一)获得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等在智能制造、信息化生产方面的国家级荣誉、称号。
(二)获得四川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示范、“5G+工业互联网”标杆等在智能制造、信息化生产方面的省级荣誉、称号。
(三)为提升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网络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荣誉、称号。
(四)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得2A级及以上证书。
(五)企业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和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贯标并获得3级以上证书。
第八条 申报单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
(一)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近3年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近3年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评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 因第八条第(一)项原因被撤销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需收回奖励,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自贡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更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无法正常经营。
(二)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三)所认定的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迁出自贡。
(四)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车间项目原则上优先从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鼓励各区县对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认定了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并颁发相应牌匾。同一企业若有多个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并被认定为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可获得多次认定,但只享受一次智能工厂和一次数字化车间的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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