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奖补政策!2024年双流区服务业发展政策申报条件对象、奖补内容

谢小明 / 2024-04-26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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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4年双流区服务业发展政策申报条件对象、奖补内容,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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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政策措施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

二、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

第二条 支持传统商品交易市场疏解关闭。按照《成都市商品交易市场疏解提升实施规划和导则》(成商务发〔2021〕61号),结合城市有机更新需要,对取得国有用地的传统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关闭,建筑面积在5000m2—1万m2(含)、1万m2—2万m2(含)、2万m2以上的,分别给予市场开办方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各镇(街道);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三条 支持传统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提升。建立区级部门、镇(街道)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三级联系机制,加强市场规范管理,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经营环境。鼓励传统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发展模式,加快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实施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升经营业态和管理水平,向专业化、数字化、平台化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第四条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范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范整治,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回收站点由属地镇(街道)负责依法予以取缔,持续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航空经济区管委会、成都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三、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发展

第五条 支持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对符合我区15分钟公共服务圈规划,参照《成都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导则(2020)》或《成都市双流区农贸市场改建标准》,经相关部门同意实施改造,建成投入运营,经评审合格后,室内市场(包括社区综合体市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实际资金投入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改造并投入运营现有大棚类农贸市场的,前三年分别给予100%、80%、60%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第六条 支持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鼓励农贸市场管理主体加大智慧化建设投入,加强管理团队搭建,结合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结果,对在文明测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爱国卫生复评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农贸市场管理主体,经综合评定后前5名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四、支持二手车行业发展

第七条 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结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引导散乱二手车商划行归市,支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向交易市场聚集。对存量二手车交易市场予以合理引导和规范提升,加大二手车行业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选址不合理或管理不规范的临时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转型升级或进行有序取缔。除新招引的重大投资项目外,原则上不新增二手车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第八条 促进二手车企业规范化经营。支持成立二手车行业联盟,发布二手车优秀示范企业名单,引导二手车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建立二手车交易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对存在欺诈交易行为、不配合消费纠纷处理及有其他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完成的二手车企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第九条 促进二手车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手车经营市场主体加快达限入统,对首次“上限”且次年前两季度每月均实现正增长的二手车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月度入库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4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航空经济区管委会、成都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空港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道)]

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二手车销售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按企业年度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上级有同类支持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政策奖励资金要求区级承担的部分与本条款所涉奖励资金之和不超过企业年度二手车销售额的0.5%。[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航空经济区管委会、成都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空港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道)]

对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每完成一辆二手车交易过户,补贴过户交易费用200元,单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航空经济区管委会、成都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空港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道)]

五、支持消费场景打造提升

第十条 支持十大特色消费场景建设。鼓励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引入社会资金,实施“一场景一示范”,推进国际潮购等十大消费场景建设。每年对获评省级、市级特色示范性消费新场景的项目,按30万元/个给予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航空经济区管委会、成都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空港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道)]

第十一条 支持社区商业提档升级。鼓励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创新发展社区商业模式,丰富社区生活服务品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提档升级社区商业消费环境,打造公共服务、文化休闲、社会交往等多功能融合的社区商业示范点。每年获评省级、市级优质社区商业示范点的,按20万元/个给予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航空经济区管委会、成都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空港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道)]

六、支持餐饮业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 支持推广应用高效油烟净化器。对烟道符合相关要求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符合监测要求(在线满1年、开机率、检测合格率达到要求等)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给予每家油烟净化改造费用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支持餐饮品牌创建。被市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被省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国家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1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航空经济区管委会、成都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空港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道)]

第十四条 申报 “支持推广应用高效油烟净化器”“支持餐饮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的企业,均需符合餐饮油烟和噪音治理要求,并纳入联网在线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局)

七、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上限”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批发业、零售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销售)收入(以报税收入为准)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速在20%(含)以上的存量“上规上限”企业,分别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八、支持优化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108号),支持企业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责任单位:区住建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 支持优化商业项目经营拓展审批。支持商业项目在企业红线范围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打造具有文化特色、业态多元融合、运营管理规范的美食、文化、艺术等特色消费潮流地,经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审批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支持繁荣消费市场发展夜间经济。支持简化外摆审核流程,以镇(街道)为单位,明确外摆区域和时段,建立夜间常态化的外摆管理机制,缓解占道经营管理压力。商家按照指定时间段和区域要求,以餐车、快闪店、集装箱、市集等方式开展临时外摆,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外摆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接受镇(街道)、行业及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九、附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奖补到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若团队无法享受,可奖补至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同一事项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申报本政策措施时被“信用中国”列入黑名单、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出现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不享受本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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