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章孝德 / 2024-04-16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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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1〕61号)和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27号)落地工作,特开展2024年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申报通知印发你们,请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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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23:59,区(市)县初审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6日23:59,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申报方式

企业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智能服务平台按要求线上填报并上传相关项目信息及资料,操作指引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新经济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并切实履行项目的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申报项目系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确保项目和资料真实有效。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新经济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2024年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盖章后提交。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负责。

(二)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或机构的同一项目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三)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请各单位自主申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或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机关纪委举报。

附件1:2024年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项目申报指南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 申报单位在所属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自身拥有或聚集一定的行业数据资源并已经对外开展数据流通或应用等服务,主要包括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数据服务,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融合、隐私安全计算等算法库,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和安全供给服务,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增值等。
3. 数据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4. 申报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1. 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10家典型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用户协议或契约文件,服务起止时间、销售额、成效等服务情况说明,系统用户列表截图);
4. 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报备并赋码,包含2023年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投资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截至2023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及企业清单等核心内容](投资明细、企业服务清单模板分别见附件1.1.1、附件1.1.2);
5. 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含平台建设情况、项目团队概况、数据服务情况、创新性等,模板见附件1.3);
6.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报备并赋码];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奖励项目
(一)支持标准
企业或机构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将自身拥有的行业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且产生流通收益。
2. 申报单位与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方无三级及以内的股权关系。
3. 本条款所指数据服务平台是指经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认定并支持的数据服务平台(具体名单见附件1.10)。
4. 申报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1. 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将数据接入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如数据接入合同、数据接入平台的系统记录、接入数据量记录等);
4. 数据流通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报备并赋码,包含2023年度收益总额及发票清单等核心内容];
5.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报备并赋码];
6. 与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无三级及以内股权关系证明;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或机构,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 申报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的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以区域、行业、园区为整体,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通道,促进全渠道、全链条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打造数据供应链引领资源、人才、技术、资金流,能够促进要素资源快速流动优化配置、产业链高效协同。
3. 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4. 申报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1. 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10家典型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用户协议或契约文件,服务起止时间、销售额、成效等服务情况说明,系统用户列表截图);
4. 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包含2023年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投资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截至2023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及企业清单等核心内容](投资明细、企业服务清单模板分别见附件1.3.1、附件1.3.2)
5. 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含平台建设情况、项目团队概况、产业链协同服务情况、数据情况、创新性等,模板见附件3.3);
6.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7. 反映企业或平台产业链带动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排名榜单、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领先示范认定名单等);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对于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且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按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 申报单位建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用于共享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资源,推动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算法开源和数字技术产品、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整合封装,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3.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
4. 申报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1.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10家典型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用户协议或契约文件,服务起止时间、销售额、成效等服务情况说明);
4. 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包含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服务领域、共享资源种类,项目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共性方案、成功案例、技术产品及经验做法说明,服务成效等);
5. 项目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等资质证明;
6. 该项目投资运营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包含2023年该项目实际运营成本、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截至2023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及企业清单等核心内容](运营成本明细、企业服务清单模板分别见附件1.4.1、附件1.4.2);
7.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对自主投资建设且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 申报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近两年通过国家部委评选,且已在工业、农业、金融、医疗健康、教育、文旅、交通、公共安全、政务服务等领域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示范典型案例。
3.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1. 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 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与意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系统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创新性、项目效益评价、应用推广情况等);
5. 项目建设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包含截至申报通知印发之日前建设成本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等核心内容,建设成本明细模板见附件1.5.1);
6. 入选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
7. 向国家部委申报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原始申报材料;
8.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
(一)支持标准
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区(市)县,给予其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核心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
2. 园区所在区(市)县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
3. 园区所在的产业功能区是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或产业功能区的数字经济产业营收和数字经济企业数占比均超过50%(含)。
4. 园区为所在功能区的大数据产业核心园区,且有专业化的运营机构。
(三)申报材料
1. 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报单位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运营服务能力等资质证明;
4.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5. 园区所在区(市)县获批省级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证明材料;
6. 产业功能区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证明材料,或产业功能区数字经济产业营收占比、数字经济企业数占比均超过50%(含)的证明材料;
7. 园区为所在功能区的大数据产业核心园区的证明材料;
8. 园区运营情况报告;
9. 申报单位为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的证明材料;
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园区所在区(市)县出台的围绕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方案等文件材料]。
七、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一)支持标准
1. 大数据国际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6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40万元。
2. 大数据国家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3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
3. 大数据行业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4. 大数据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 申报单位主导编制大数据产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3.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1. 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 2023年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公告等证明材料;
5.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八、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引进、策划、组织一批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按照会议投入的50%,给予承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 该活动包含引进、策划、组织的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等。
3. 该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
4. 同一活动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报一次。
5.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经营问题。
(三)申报材料
1. 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 活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包含活动实际投入总额、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活动收入金额及组成等核心内容](投入明细见模板1.8.1);
5. 活动情况报告(包含活动背景、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效等);
6. 活动真实性证明材料(包含该活动邀请的重点嘉宾名单及参会照片、签到表及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文字照片、活动方案及海报等);
7.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支持的批复文件等)。
九、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项目活动,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自主举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单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 该活动包含申报单位自主举办的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活动项目。
3. 该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
4. 同一活动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报一次。
5. 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1. 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报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 活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包含活动实际投入总额、投入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活动收入金额及组成等核心内容](投入明细模板见附件1.9.1);
5. 活动情况报告(包含活动背景、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效等);
6. 活动真实性证明材料(包含该活动邀请的重点嘉宾和企业名单及参会照片、签到表及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文字照片、活动方案及海报、活动流量证明文件等);
7.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支持的批复文件等)。
十、其它事项
(一)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并准备好原件以备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政策条款近三年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三)“项目投资额”“项目运营成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软硬件投入(含系统集成、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费用)、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一般纳税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四)“数据流通收益”是指企业或机构将自身拥有的行业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产生的收入。
(五)“活动实际投入”包括场地和设施设备费、宣传推广费、保障费、劳务费、专家嘉宾费等相关投入。
1. 场地和设施设备费: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必须的舞台、展台、屏幕、灯光、音响、广告位、桌椅、麦克风等设施设备租赁、搭建、拆除等费用。
2. 宣传推广费:围绕“会”“展”“活动”扩大影响力产生的网络直播、媒体推广、内外广告、会务宣传资料印刷、各类标识设计制作等费用。
3. 保障费:围绕“会”“展”“活动”正常开展所必要的安保、防疫、消防、医疗救护、安全评估、能源、保险等费用。
4. 劳务费:围绕“会”“展”“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的主持人、礼仪人员、志愿者、工作人员等所产生的必要的差旅、住宿、工作简餐、劳务费用。
5. 专家嘉宾费:邀请专家嘉宾产生的必要的差旅、住宿、用餐、交流分享、评审费用。
(六)本政策支持项目数量根据今年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情况择优选定,未能当年享受到政策支持的项目纳入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在后续年度的政策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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