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补助条件、申报流程

章孝德 / 2024-04-12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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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启动2024年度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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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重点

技术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重点支持取得科技创新成果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重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或者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支持。

二、支持方式

创新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见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均可以根据《2024年度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按属地原则向科技部门申报,一个企业只通过一个归属地申报。

(二)泸州市三区境内获得2023年度有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年度均限申报一个项目,目前承担有市级科技计划到期一年后未完成项目验收或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企业不得申报。2021年度已获得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本年度不再予以支持。

(四)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申报流程

2024年度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一)认真阅读指南

在申报项目前,申报单位须认真阅读《2024年度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身份获取

申报身份的获取,需在泸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中注册身份信息,申报单位注册由推荐单位审核通过,以前已在本平台成功注册的申报单位不再重复注册。

单位注册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在“泸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中选择“申报单位入口”进行注册。注册时务必完整填报资料,按要求上传相应附件并正确选择推荐单位,注册完成后及时与推荐单位联系,经推荐单位网上审核认证后即为注册成功。

推荐单位指各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

(1)如何找回用户名或登录密码。

申报单位可通过“找回账号或密码”功能进行密码取回,或与推荐单位管理人员联系取回。

(2)重视注册信息的更新完善。

注册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特别是申报书中涉及由注册信息生成的内容,如需修改,必须先修改注册信息,才能在申报书中生成正确内容,如果未先修改应修改的注册信息,而是先在线填写了申报书,申报书中根据注册信息所生成的内容是无法修改的,则只能把申报书删除后,先修改注册信息,再重新填报申报书。

请各申报单位重视注册信息的及时更新,以免申报书从注册信息资料中自动生成的有关内容不符合申报要求。注册信息的修改涉及单位名称变更等需重新上传相关附件,并将附件纸件及变更申请报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变更。

申报单位修改注册信息,请登录后在“个人中心”的“基本资料维护”中作相应修改。

(三)项目申报

注册成功的申报单位点击“科技计划项目入口”,选择“申报单位入口”,填写已注册成功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项目管理平台后,点击左边导航届面“项目申报管理”中的“申报新项目”,选择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进行在线申报,在推荐单位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在线审核和提交。

(四)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报送

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项目质量。审查合格后,由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推荐报告和项目推荐汇总表,并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系统统一推荐。不受理申报单位单独报送。

(五)申报书修改。

在推荐单位规定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项目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均可在线主动撤回申报书进行内容修改。修改后,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须在推荐单位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以前完成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和在线提交。

五、申报时限

(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2024年5月17日18时,系统填报在2024年5月17日18时自动关闭,推荐单位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18时。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线将申报书提交至推荐单位,具体截止时间以各推荐单位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推荐单位报推荐函、项目推荐汇总表截止时间:2024年5月22日18时,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要求

(一)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渠道、跨计划重复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项目前期研究基础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三)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

(四)专项审计报告请提供研发投入明细附件。

七、材料报送

为减轻科研人员和申报单位负担,项目申报时暂不提交项目申报书纸件。待申报项目立项公示后,另行通知申报书纸件报送。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纸件。

推荐函、项目推荐汇总表报送:纸质件(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档传邮箱

附件: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相关领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川财建〔2019〕340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和人才局是创新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所支持项目,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执行。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监管部门,对创新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单位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六条创新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有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企业划分依据工信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三)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
(二)自主研发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与较大市场容量,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其他符合当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
第九条不支持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社会、环保或安全有不利影响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四)技改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五)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申报方式,符合当年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项目需通过属地科技部门审核,由属地科技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十二条同一年度内,创新资金对同一个企业最多支持一项。
第十三条创新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包括技术创新成果后补助、贷款贴息。创新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支出。
(一)技术创新成果后补助。对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取得科技创新成果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予以后补助支持,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予以支持。贷款贴息金额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金额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医药类项目可延长至三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以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分占70%、现场核查分占30%。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类型应包括相关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专家。
第十六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成熟性、风险性以及市场推广情况、市场前景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投资是否合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评审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区域、领域发展需求综合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市科技和人才局对拟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和人才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研发项目、奖励性等后补助资金。一旦发现,已获项目资金应原渠道退回。未按规定退回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创新资金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创新资金项目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市科技和人才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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