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章孝德 / 2024-04-08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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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德格投资兴业,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依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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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支持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县产业定位(基础设施、矿山、能源开发类项目除税收优惠外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我县的外来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

并达到如下投资标准:第一产业投资总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第二产业投资总额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三产业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二条凡来我县投资与合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限定以外,可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及其它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兼并、托管,不受规模限制。也可采取双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章土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投资项目,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投资项目用地,申请由全州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投资金额10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用地,由全县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四条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五条属于省、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旅游文化产业、中藏医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个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项目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

第六条落实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自驾车、房车营地、高端民宿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进入园区(含飞地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流转(草地、林地、耕地)100亩(含)以上的政府按总流转费的70%进行补贴,补贴期为3年,实行先建后补,每年验后核补。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可通过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奖补机制、用好用活省、州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统筹调度,规范操作,逐步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融资政策。

(一)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财政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二)大力开展债券优先发展计划,对县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按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大力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本金的1‰单户债权机构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五大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农行融资产品:普惠融资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3.65%(现行政策)、担保手续费:借款金额的1%)。

(二)对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提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三)建立金融机构绩效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按年度贷款增量奖补0.3‰、新增客户首贷奖补1‰和小微企业贷款1%予以奖补。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壮大发展政策。

(一)对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企业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个体工商户首次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库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企业升规后第二年,产值增长10%-25%(含25%)且产值达2500万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产值增长2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升规后,产值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产值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四)连续在库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民营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在国家、省、州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原则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优先持。

(六)对在库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当年实际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七)对州内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鼓励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参加国内外重大展览、展示等宣传推介活动,对获得省级以上金奖、银奖、铜奖的展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九)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激励和培训指导,对填报考核合格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人员(每企1名、含当年升规上限企业),每年给予不低于2400元统计补助。

(十)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县(含与我县签订协议落户飞地园区)的企业,根据企业在本级财政实际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通过投资补助、技改配套、定额补助等方式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十一)对招商引资新迁入总部在县“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大集团大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十二)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农牧类或中藏医药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文旅类或商贸物流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其在县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加大高速公路与清洁能源开发打捆实施项目招商的支持力度,采取配置优质资源等政策弥补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缺口,鼓励社会投资人参与我州高速公路建设。支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互通立交、服务区等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多元化经营,打造“路衍经济”,提升高速公路整体效益。

(十四)对在县内注册、县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一)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州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水平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州级研发机构认定的州内注册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圣洁甘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甘孜工匠,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0.8万元;对首次获得“圣洁甘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甘孜工匠,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0.8万元、0.5万元。

(三)对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县内注册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县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的县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特殊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县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县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参与民族民间手工艺作坊的参照相关标准,从规范化、从业人数、品种及销售地区等方面综合考量,一次性奖补2万元—200万元不等。参与知名品牌创建的按认证、创建个数奖补,三品一标、QS认证每取得一个认证,一次性奖补10万元;其他知名品牌创建(如圣洁甘孜公共品牌)按照国家、省级、州级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参与民居接待按户奖补,达到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标准认定合格的,给予奖补10万元。参与特色餐饮、文化主题酒店的按创建个数奖补,每创建一个特色餐饮、文化主题酒店并参照行业标准认定合格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至50万元。

第五章用电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德格县内工业用电电价按照《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执行。

第十九条与我县签订协议入驻甘孜州园区,包括甘眉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两个“飞地园区”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条件下,可享受甘孜州留存电量和电价政策,用户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条件,需提供文件佐证。

第二十条与我县签订协议入驻甘孜州水电消纳示范区,新建大数据、新型电池、电解氢等绿色高载能产业项目,按照水电消纳示范区的优惠电价执行,原则上控制在平均0.3元/千瓦时以下,用户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条件,需要用户提供文件佐证。

第六章人才服务政策

第二十一条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批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项目资助。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刚性引进1名硕博士或副高级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并全职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6万元引才补助(同一年同一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高端人才(团队)积极申报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等省和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对成功入选的高端人才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对入选团队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奖励。鼓励高端人才积极申报州级重大人才工程,符合条件的纳入评选支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对在县注册的国有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奖补,国有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3年以上协议的,按程序审批后,给予引才奖励(同一人才仅限一次,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州外来县创新创业人才,对我县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科技杰出奖”“贡嘎英才计划”“善地英才计划”等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千人计划”。

第七章政务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运行“一窗受理”,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立“项目专班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核心要件齐备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按“容缺后补”方式快速办结。

第二十六条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章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一次性奖励。在项目投资正式协议书签订,并投资到位后,由项目引资人持项目投资方书面意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备案。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引进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投资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一产业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第二产业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三产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

(二)新引进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投资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一产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第二产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第三产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

(三)新引进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投资标准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一产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第二产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第三项目总投资在5000元(含)以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成都高新区(简阳)等对口帮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还可享受对口帮扶地对口支援德格县产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文化旅游业、中藏医药业、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三十条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符合《甘孜州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甘孜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甘孜州企业升规上限激励措施》等相关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其他相关政策,涉及相同内容的政策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此前已承诺并写入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由德格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政策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更新,原有的德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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