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目标征集申报奖补、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要求、认定管理办法等细则整理,如果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企业想要申请省三首产品目录征集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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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目录》是省内研制且亟需推广应用的产品指导目录,包括两类产品,一是处于研制过程中、市场推广初期的产品,二是省内基础较为薄弱但为社会经济发展亟需的产品。重点支持国家、四川省标志性产品列入《目录》。
(一)处于研制过程中、市场推广初期的产品,申请列入《目录》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原则上是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或版(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软件系统等产品。
2.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应能够支撑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国家战略腹地,重点聚焦工业母机、人工智能装备、仿生机器人等新质生产力领域,航空航天装备、清洁能源装备、动力电池、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先领域,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行业专用装备等优势领域,先进核技术应用装备、未来交通装备、深空深地装备等新兴和未来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机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领域。
3.申请列入《目录》的软件产品应支撑新型工业化发展,重点聚焦基础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嵌入式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领域。
(二)省内基础较为薄弱但为社会经济发展亟需的产品,是指省内尚无企业研制,或正在研制初期但须一定时间才能研制成功的产品,能够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重点聚焦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机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领域,软件产品重点聚焦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领域。
二、有关要求
(一)处于研制过程中、市场推广初期的产品申请列入《目录》,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见附件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按首台(套)和版(次)分别进行初步筛选和汇总,于2024年4月26日前将转报文、征集汇总表(见附件2)、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2份分别报送至我厅装备工业处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同时报送征集汇总表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Excel可编辑版,统一命名:推荐单位名称-推广初期汇总表)和申请报告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Word可编辑版,统一命名:推荐单位名称-序号-企业名称-参照2023年版目录编码)。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可以直接报送。
(二)省内基础较为薄弱但为社会经济发展亟需的产品,由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推荐,填写征集汇总表后将纸质版一式2份按首台(套)和版(次)分别报送至我厅装备工业处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同时征集汇总表报送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Excel可编辑版,统一命名:协会/学会名称-发展亟需汇总表)。
(三)已列入2023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无需申报。
附件: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内涵奖补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四川省内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制定、产品认定和政策支持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机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领域。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制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编制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等财政资金支持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章 目 录
第五条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省内研制且亟需推广应用的产品指导目录。《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目录》与国家有关目录有效衔接,分级错位,已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列入《目录》;已列入《目录》但并未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鼓励申请列入国家有关目录。
第六条 《目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一季度公开征集一次,企业根据当年通知要求逐级申请。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具备创新性且技术先进,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 《目录》是享受省级保费补贴政策、申请产品认定的依据。符合《目录》的产品,可申请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并申请后续政策支持;同时,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申请保费补贴。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的省内产品,经组织专家对产品创新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后,认定为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发布《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结果分为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两种。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一般每年二季度公开发布认定征集通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公告》有效期为3年,是享受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的依据。企业生产经认定并列入《公告》的产品,可按程序申请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符合《目录》、国家相关目录或列入《公告》的产品,按规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台(套)或批/版(次)产品只能享受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其中之一。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国家有关目录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产品再予以核定保费5%的配套补贴,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目录》的产品,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给予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列入《公告》、实现销售的第一台(套)装备、第一批次新材料、第一版次软件,经专家评审,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根据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研制企业创新突破补助,国际、国内领先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30%、20%,支持金额均不超过1000万元。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将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目录》制定、《公告》认定等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遵守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管理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违反有关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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