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程序)

章孝德 / 2024-03-27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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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局对2018年印发的《成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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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事宜,协助进行相关培育、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经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它相关情况。

第九条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核,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市经信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培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市经信局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复核并公布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宣传、支持力度。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能力提升、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对工业设计中心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通过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可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重

1

设计费用投入情况

近两年,设计费用投入不低于每年200万元

20%

2

设计中心情况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15%

3

设计中心人员情况

设计中心从业人员数量,及具有工业设计相关

领域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

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

求:从业人员应达到1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

计相关领域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

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15%

4

完成项目情况

近两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

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省级重点研发项目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

15%

5

知识产权数量

近两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

10%

6

获奖情况

近两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奖项数量

10%

7

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情况

近两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情况及成效。

10%

8

发展规划

未来工业设计发展愿景和规划

5%

9

加分项

近两年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数量,承担市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认定。

10%

附件2

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重

1

设计费用投入情况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20%

2

设计中心情况

具有完善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15%

3

设计中心人员情况

设计中心从业人员数量,及具有工业设计相关领域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从业人员应达到1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领域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15%

4

经营质量

近两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状况。完成工业设计项目工作质量及数量。

15%

5

获奖及制定

标准情况

近两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奖项数量及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数量。

10%

7

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性等。

10%

6

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情况

近两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情况及成效。

10%

8

发展规划

未来工业设计发展愿景和规划。

5%

9

加分项

近两年承担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认定。

10%

附件3:填表说明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2。

2.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审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3.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4.所称工业设计相关领域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3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5.所称国家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工业设计评奖工作;省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市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6.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7.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8.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的工业设计会议、评奖、设计周、设计对接等活动。

9.所称国家、省级或市级示范认定包括: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示范产业链“链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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