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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奖励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
设立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业态培育、品牌建设、宣传推介等。
二、土地支持政策
(一)优先保障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用地。对市级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点项目,特别是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废弃地开发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文化旅游体育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二)鼓励企业利用旧厂房等资源。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项目。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不存在土壤污染问题或经治理符合土壤环境保护要求的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三)加强重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基础配套。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将用水、用电、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至项目用地红线处,保障项目水、电、路、气等基本需求。
三、、人才激励政策
(一)探索人才引进和激励模式。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周转池作用,引进吸引文化旅游体育领域领军人才创业,高水平策划文化旅游体育赛事或活动。对文化创意团队、文化领军人才给予适当的项目启动资金和创新成果转化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自主研发、创意设计、运营管理等人才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将文化旅游体育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文化旅游体育类专业或“民间传统工艺技能名师工作室”,培养专业人才;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收徒传艺、整理出版技艺资料、开展教育培训和展示活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当年给予适当奖励。
四、企业发展奖补
(一)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发展。对新成立的符合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费用,在新成立的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我市当年新增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上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工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落实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厂房补助。按照我市新建标准化厂房建设奖补政策,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在市级工业园区内自建的厂房(含旧厂房改造),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前三年免收租金,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
五、重点业态奖补
(一)支持发展康养温泉、室内冰雪等旅游业态。对我市新建投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鼓励做大做强特色民宿。对我市内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床位数在10个以上的民宿,按照三星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1000元奖补,四星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2000元奖补,五星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3000元奖补。对星级民宿通过改造提升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举办体育精品赛事。对在我市举办篮球、滑雪、马拉松、电子竞技、街舞等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企业,按照国际、国家、省级比赛等级,分别按实际支出赛事总费用的50%、30%、2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研学游发展。对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的单位、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品牌建设奖补
(一)支持景区提升品质。对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文化旅游体育类特色小镇建设。对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名镇、旅游特色名镇、历史文化名镇、体育特色小镇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三)支持旅游星级饭店发展。对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房间数30间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房间数40间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房间数5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星级旅游饭店通过改造提升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旅游景区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加倍奖励。
(四)支持工业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区(村、点)的或入选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四星级农家乐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三星级农家乐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五)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研发文创产品。对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大赛,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文化旅游体育商品创意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研发的文创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对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 和“陕西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宣传营销奖补
(一)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参加文化旅游体育展会。对参加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或由市级以上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组织的市内外文博会、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体育博览会等展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摊位费补助50%,参展补助不超过5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摊位费与参展补助不重复奖补)。
(二)鼓励宣传营销。支持文化旅游体育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形象宣传,对投放铜川文化旅游体育资源、产品、旅游线路等广告宣传的,按实际支付宣传广告费用的20%给予奖补。
(三)鼓励引客入铜。对组织市外团队游客(单团游客不少于10人),游览铜川市2个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并在铜川境内至少住宿1晚,按组织游客量给予旅行社奖励,年组织游客3000-5000人的,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5001-10000人的,按每人次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10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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