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章孝德 / 2023-11-15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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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口岸物流部门、商务部门、国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新经济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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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 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 〕2 号),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产业建圈强链
(一)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1 .支持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创 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 对纳入创建的给予集群发展促进机构最 高 1000 万元奖补,用于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共性平台和自身建设等。
( 1 )支持标准:对牵头推动我市产业集群首次入选国家先  进制造业集群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补,对 牵头推动我市产业集群首次入选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 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 对牵头推动我市产业 集群首次入选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给予最 高 300 万元奖补, 支持经费根据协同创新、强链补链、项目攻坚、 企业培育、要素保障、人才引进、品牌塑造、生产服务、共性平 台、产业链安全等产业集群建设情况和国家、省级到位资金情况综合考量。对促进类似产业集群发展的同一集群发展促进机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2 )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牵头产业集群促进工作,并推 动相关产业集群获批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 群或创新型产业集群。②同一性质产业集群仅限 1 个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牵头申报。
(二)引育产业链重点企业
2.对产业链支撑性龙头项目、关键性配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5%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 500 万元支持。
( 1 )支持标准:对开工建设的产业链支撑性龙头项目、产 业链关键性配套项目,按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 5%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 500 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产业链支撑性龙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 2 亿元(含)以上, 产业链关键性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 1 亿元(含)以上。 ②项目实际投资占协议投资的比例一年内不低于 10%,两年内不 低于 30%。③项目为制造业产业链的支撑性龙头项目或关键性配 套项目, 纳入成都市亿元以上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管理。④ 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 1 年内开工建设, 申报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含)以上。
3.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固定 资产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贡献奖励、股权投资等综合支持, 市、区(市)县两级联合推动落地。
4 .积极保障“链主”企业和公共平台用地,允许其在保持 用地性质、用途不变前提下, 将一定比例的生产用房转让给相关企业。
( 1 )支持标准: 鼓励“链主”企业牵头推进产业建圈强链, 允许将自建的多层厂房分割转让给关联配套企业, 自持比例原则 上不得低于 30%,其余部分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可 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 1000 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分 割转让; 在办理分割转让工业标准厂房的不动产登记前, 受让方应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
(2 )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应取得由重点产业链的牵头市 级部门认定为“链主”及关联配套企业的正式文件。②申报主体 应取得由区(市)县出具的受让方全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相关情况认定文件。
(三)提升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5 .支持企业用好成都口岸物流资源优势,构建安全稳定的 供应链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和企业联盟开放供应链体系, 对获得 市级以上(含市级, 下同)主管部门认定且正式推行的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 1 )支持标准:支持发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5G 、区块链等新技术运用的供应链新模式,打造大数据支撑、 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支持企业内部供应 链向现代供应链企业分离式、抱团式创新应用, 高效整合各类资 源要素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对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且正式推行的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企业于次年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申报条件:项目符合我市关于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 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 详细申报条件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该条款有效期以责任单位解释为准。
6.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就近供应链采购。
7.对列入市级以上推广使用的行业供应链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补贴,最长补助 3 年。
( 1 )支持标准:支持建设基础性、功能性、具有明显公益  属性的行业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集聚政策咨询、信息聚集、 经济预警、研发支持、物流配送、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功 能。每年按照平台开发、推广使用直接相关的硬件购买(包括但  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软件研发(外包或自建)等平  台项目年度实际投入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
(2 )申报条件:项目符合我市关于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 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 详细申报条件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该条款有效期以责任单位解释为准。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四)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8.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市重点监测企业按每增加 3000 万元给予 100 万元补助,年度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 1 )支持标准:以统计认定和审计核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为 基准,相比上一年度每增加 3000 万元给予 10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2 )申报条件: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加3000 万元以上, 且被列入申报年度市工业重点监测名单(每年根据企业规模、发展情况等对外公布)的企业。
9.企业将市外研发的新产品投入我市生产,可根据新产品研发经费投入,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研发补助。
( 1 )支持标准:企业将市外研发的新产品投入我市生产,  按照不超过新产品研发经费投入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研发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关键技术突破、核心环节落地、产业带动提升等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2 )申报条件:将市外研发的新产品(项目研发完成期在 申报年度前 2 个自然年度内的非更新升级类新产品)在市域内转化应用并投建新生产线实现量产的企业。
10.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投入, 专精特新企业按每增加 200 万元给予 20 万元补助,年度最高补助 500 万元。
( 1 )支持标准:以统计认定和审计核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为 基准,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每增加 200 万元给予 2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2 )申报条件: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加 200 万元以 上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五)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11.支持企业牵头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创新产品研制项目,给予项目最高 1000 万元支持。
( 1 )支持标准: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 最高 1000 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经费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 方案、绩效目标、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 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 年。
(2 )申报条件:按照市科技局印发的《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 2022 〕64 号)执行。
12.支持企业、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国家重点产品、工艺“一 条龙”应用示范等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 按照国家支持比例的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 1 )支持标准:对获得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支持的 企业, 按照国家支持比例(到位资金)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支持。
(2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的企业;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13.支持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奖 励总额分别为 60 万元、40 万元、25 万元, 其中对第一承担单位 奖励金额分别为 40 万元、25 万元、 15 万元, 第二承担单位奖励 金额分别为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 100 万元。
(2 )申报条件:主导制(修)订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六)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14.完善政府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制度, 建立健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合格免责机制。
15 .支持首台套产品市场化应用,按省级财政支持额度的30%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最高 3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获得省级首台(套)销售奖励方向项目 支持的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分别给予省级财政支持额度的30% 、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产品已获得上一年度省级首台(套)销售奖励方向项目资金支持。②由产品研制单位统一负责申报。
16.支持首批次产品市场化应用, 按产品实际销售总额和采购金额分别给予研制和应用单位最高 3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首批次产品总额的 10% 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单位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 按照上一年 度采购首批次产品金额的 10%给予新材料应用单位不超过 300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申报产品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国 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四川省新材料首 批次产品以有效目录为准):a.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 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产品; b.属于《四川省重点新材料 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产品; c.属于四川省重大 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的省内首批次产 品。②申报产品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③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 应用单位需为生产(研制)单 位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④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17.支持首版次产品市场化应用, 按研发支出金额和销售合同执行额分别给予研制和应用单位最高 25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 发支出金额 10% 的比例(以每一批次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截 至时间为限, 前 2 个自然年内为认可研发期, 实际研发投入以统 计认定和审计核定的为基准),对研制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 按其销售合 同执行金额 10% 的比例,对应用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50 万元的资金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申报产品应为按照我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给予认定后的软件。②“首版次”软件应用应同时 符合如下条件: a.应用产品获得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的有效证明, 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b.单项首版次软 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c.应用单位为研制单位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18.支持首台套产品市场化应用, 支持保险公司实施创新产品保险,按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索赔的首台(套)产 品,按保险公司实际赔付额的 20% ,给予保险公司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承保的产品已入选上一年度国家或四川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方向项目, 且在保 险有效期内。②保单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履行完毕。③承保的 产品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索赔, 且在申报前完成赔付。④赔付完成前,保险公司需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报备。
19.对重大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转化的, 按研发投入和贡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
( 1 )支持标准: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 最高 200 万元经费支持, 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2 年。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含科技创新 2030 -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项 目成果或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蓉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0 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3 年。
(2 )申报条件:按照市科技局印发的《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 2022 〕64 号)执行。
(七)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20.梯度培育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 对新获批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
( 1 )支持标准: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  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补助、 用地保障、人才支撑等综合支持; 对新获批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支持经费根据国家、省级到位资金情况综合确定。
(2 )申报条件: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新获批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1.支持建设服务产业建圈强链、面向行业开放的中试熟化、 概念验证、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按设备购置费用的 30%  给予最高 3000 万元补贴,连续3 年按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累计给予最高 500 万元运行补贴。
( 1 )支持标准: 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 择优分别给予建设主体 30 万元、 50 万元后补贴。自概念验证中 心、中试平台获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  给予运行补贴,连续 3 年累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500 万元补贴。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已获得所在区(市)县在资金、土地、场地等方面支持并重点推荐, 设施设备投入大、 服务产业功能强、开放共享程度高、示范带动效应好的重大中试 平台,按其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购置中试设备费用的30% ,择优给予建设主体最高 3000 万元后补贴。
(2 )申报条件:符合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要求,且获得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
三、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
(八)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22.支持大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 APP  向平 台集聚,对市级示范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对获评国家级双跨平台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获评市级示范平台的按项目投资额(包 括平台建设涉及的软件、硬件、人力投入等)的 15%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对获评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在市域内建设部署运营的工业互联网跨行 业跨领域平台、行业区域特色平台、企业平台等工业互联网平台, 在布局上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在实力上具有较强的工业设备规模 接入能力、应用开发支持能力、工业知识经验沉淀、转化与复用
能力、安全防护能力, 在服务上赋能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撑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 20 家。国家级跨行业跨领 域平台建设企业需承诺未来三年用于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的资金不低于奖励资金。
23.采取“揭榜挂帅”方式, 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开 展数字化重大应用示范,按项目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揭榜挂帅”项目建 设并通过验收的揭榜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1000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 企业在揭榜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24 .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按上云星级给予企业最高1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 上云企业, 分别按上年度上云费用的 20% 、30% 、40%给予最高一次性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资金补助。
(2 )申报条件:企业运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等云平台,实现基础设施、平台系统、业务应用、设备管理等云化服务,以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信息化建设成本。
(九)加快制造业智能化转型
25.免费开展工业企业智能化诊断服务,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对评优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获得 AAA 、AAAA 、AAAAA 级两化融 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评优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 40 万元、 5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更高等级评定,认定后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2 )申报条件: 已获得授权评定机构颁发的 AAA 级(含) 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形成新型能力,应用效果较好, 且未获得过国家、省或市级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支持的评优企业。
26.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 对评优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达到三级、四级、五级智能制造能力成  熟度等级的评优企业, 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更高等级评估评价, 认定后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2 )申报条件:已被授权评定机构认定为三级(含)以上 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 智能制造能力达到相应水平, 应用效 果较好, 且未获得过国家、省级或市级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支持的评优企业。
27.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 对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生产车间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给予 30 万元奖励, 对工厂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 50 万 元奖励。鼓励数字化车间升级建设智能工厂, 认定后按智能工厂 奖励标准给予补差。对多个生产车间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2 )申报条件:企业在市域内建设的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 厂,在设计、生产、管理、装备等方面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积极应用 5G 、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等创新模式,实现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等优化提升。
28.对入选国家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 的企业,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对入选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智能 制造方向的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 30 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业 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领域的优秀场景,给予每个企业 30 万元奖 励;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揭榜企业, 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每个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上述各项奖励的总额不 超过 100 万元。对入选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平台创 新领航应用案例等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的示范项目(含工  业和信息化部之后新明确的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的其他示 范项目);或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领域优秀场景的企业; 或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 或入选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
29.加强园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对获评星级智慧园区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智慧 园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的奖励。鼓励园区提档升级,按提升后星级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2 )申报条件:园区在布局上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在园区建设上基本实现基础设施信息化、运营管理精细化、功能服务便利化、组织保障规范化、产业发展数字化。
30.加大成都市重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或信息化投资,给予最高 12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线改造、数字化智能 化转型、信息化改造等投资, 以统计认定和审计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基准,按照 10% 的比例给予最高 120 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成长工程培育企业、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加快制造业绿色化转型。
31.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采取“赛马制”确定 6 个重点 产业园区, 市级财政连续 3 年累计给予最高 1 亿元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政府债券重点支持。
( 1 )支持标准:全市范围内连续 3 年采取“赛马制”每年 评选 6 个绿色低碳产业重点园区, 给予第一年入选的园区 700 万 元奖励, 给予第二年入选的园区 800 万元奖励, 给予第三年入选 的园区 1000 万元奖励,同一园区可叠加享受每年奖励。已获得省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重点园区奖励的, 市级不再重复奖励。对获评园区(含省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重点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政府债券重点支持。
(2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市级以上统一规划布局的产业 园区, 围绕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 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相关决策部署, 和四川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统 计监测工作方案等有关绿色低碳工作要求,且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①园区(园区内企业)符合节能审查规定和节能减排等标准 要求, 无淘汰类落后产能, 一定程度上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降 碳, 以及用能低碳化、节能节水化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②园 区集聚有相当数量的绿色低碳产业链主链属企业、重大项目和公 共平台, 具备成为全市该产业发展核心承载区的潜力。③园区绿 色低碳产业已纳入该区(市)县发展规划, 且已出台相关的推进 绿色低碳重点园区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要素供给和机制保障上有相应安排。
32.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免费节能诊断,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按节能量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 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1000 元的补助,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 )申报条件: ①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定运行 6 个月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②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 50 吨标准煤及以上。
33.支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建设,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首次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工业园 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 分别给予 100 万元、 60 万元、 60 万元、 20 万元的奖励。首次被经济和信 息化厅认定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绿色设计产品,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 的奖励。获同一年度同一类型国家和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 )申报条件:首次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经济和信息化厅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产业园区。
(十一)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34.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实施改造升级, 按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投入纳入支持范围。
( 1 )支持标准: 按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实际投入包括设备、工具、器具、厂房修(改)建等固定资产投 资(不含铺底流动资金)和工业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
外包服务等投入。
(2 )申报条件: ①实际投入在 1000 万元(含)以上, 且设 备投资占实际投入比重达到 50%(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② 申报项目需技改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 建设周期不超过2 年。
35.支持传统行业面向新消费转型升级, 对典型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1 )支持标准:支持构建直播、短视频、网店、社群带货 等线上消费平台,推广销售成都制造企业的品牌产品,经核定, 按该平台(企业)年度品牌产品销售额的 5%给予最高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支持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线下消费平台项目(线下 店),服务制造企业品牌产品集中展示销售, 经核定, 按项目(企 业)场地费用(购买或租赁)、装修费用、数字化设备投入费用的 20%给予最高一次性 50 万元资金奖励。
(2 )申报条件: ①平台项目已投入运营且重点服务服装、 纺织、鞋、家居、工艺美术、黄金珠宝、包装、食品等行业。② 线上消费平台项目年度销售品牌产品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且签约服务企业中的成都企业户数占比在 60%以上。③线上线下融合的线下消费平台项目(线下店)的场地费用(购买或租赁)、 装修费用、数字化设备总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 且入驻线下店(签 约进店销售产品)的成都制造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户数的70% 以上。申报条件②③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36.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对淘汰设备(生产线)的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 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评估价值(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列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及计划。②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按期拆除废毁,并通过现场验收合格。
四、支持发展现代都市工业
(十二)鼓励“工业上楼”
37.鼓励新建、改建三层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的厂房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 对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及以上厂房的,对改造厂房(不含原有部分)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
(2 )申报条件: 纳入成都市规划布局的产业园区(功能区) 工业片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统一管理范围内合法新建或改造工业厂房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且在申报年度内建成的项目。
38.对租赁综合楼宇、多层标准厂房企业, 给予最高 100 万 元/年/户的租金支持。区(市)县可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对企业购买、租赁产业用房给予资金支持。
( 1 )支持标准: 连续三年按每月 6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年/户的入驻企业租金补助;连续三年按每月 3  元/ 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年/户的专业机构运营管理补助。
(2 )申报条件:
入驻企业租金补助申报条件: ①入驻的标准厂房为 2018 年  以来产业准入时认定的标准厂房。②入驻企业符合所在地产业定  位。③入驻企业上一年度达到《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功能区未来赛道/细分领  域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准入条件的通知》(成经信发〔2021 〕8 号)中规定的相关要求。④租赁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专业机构运营管理补助申报条件:①入驻的标准厂房为2018年以来产业准入时认定的标准厂房。②符合所在地产业定位的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入驻率达 85%以上。
39.允许具有试验、验证、生产环节的企业在符合安全、环 保要求且通过区(市)县经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 在非住宅性楼宇中注册落户。
(十三)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40.支持制造业企业在蓉设立区域总部和生产制造、研发设 计、运营结算等功能型总部, 按产值及财力贡献, 对新引进总部 企业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存量总部企业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提能升级奖励,并在用地供应、人才保障、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 1 )申报条件:按新修订的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41.对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 按照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按照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的 3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 获得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
(十四)建强都市工业载体
42.对纳入重点创新实践的产业功能区(产业社区)、特色 街巷、专业楼宇, 按公共配套设施实际投入的 10%分别给予最高50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按公共配套设施实际投入的 10%分别给予 产业功能区(产业社区)最高 5000 万元、特色街巷最高 1000 万元、专业楼宇最高 500 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纳入都市工业重点创新实践的产业功能 区(产业社区)或特色街巷或专业楼宇。②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两 年内投资新建或改造的物业管理、道路、绿化、就餐、卫生、通 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循环改造等公共基础设施 和人才引进、智慧园区、采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③申报项目没有享受且未正在申报同类财政支持资金。
43.鼓励专业化运营机构参与创新实践, 按照招商推广、形象建设、场景营造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 1 )支持标准:按照招商推广、形象建设、场景营造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为以产业园区开发和运营服务 为主业的企业。②申报主体为开展都市工业创新实践的产业功能 区(产业社区)、特色街巷、专业楼宇提供专业服务。③支持范 围包括上一年度举办的招商推介会、品牌宣传策划等招商推广项 目, 上一年度投资新建或改造的展示厅、会客厅建设、公共区域 装修、示范点位 Logo 等形象建设项目,上一年度打造的专业示 范等场景营造项目。④申报项目没有享受且未正在申报同类财政支持资金。
44.对入驻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初创型企业,按生产经营场地租金投入的 50% ,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按生产经营场地租金投入的 50% ,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
(2 )申报条件:入驻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在 基地内租用场地开展生产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 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
五、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十五)培育高精尖特企业
45.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 1 )支持标准: 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 符合税法相关条件的,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2 )申报条件: 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条件:符 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32 号)相关规定。 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条件: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 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 外, 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46.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 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等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两级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2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相关部委(含)及以 上单位批复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47.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 3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 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 品)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称号的, 只奖励一次。
(2 )申报条件: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
(十六)壮大企业规模能级
48.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入库工业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年度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之间的, 给予 10 万元奖励; 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 万元(含) —1 亿元之间的, 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49.对年度营业收入达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梯 度奖励,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后, 每跨越一个百亿台阶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 30 亿 元、 50 亿元、 10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的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年度营业收入净增长 100亿元及以上),相应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 30 亿元、 50 亿元、 10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或年度营业收入净增长100 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50.对首次评为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或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0 万元、1000 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1 )支持标准: 对首次评为世界 500 强的企业给予 200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评中国企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制造业 500 强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两类及以上 500 强的, 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企业若先符合较低奖励条件并 申请了相应奖励, 往后年度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 可按较高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2 )申报条件:首次进入世界 500 强或中国企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或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的制造业企业。
51.支持在蓉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对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具体奖补金 额和申报条件按照当年的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执行。
(十七)加强企业品牌培育
52.支持“成都智造”产品入选成都工业精品。
5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4.支持标准引领创新,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 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 的单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 200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包括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申报条件:涉及单位的,标准项目奖要求为上一年度 进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名单的第一完成单位, 组织奖要求为相 关获奖单位。涉及个人的, 要求为上一年度进入中国标准创新贡 献个人奖的个人, 获得个人奖的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①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了 3 年(含)以上的劳动合 同; ②所在单位属市域内制造企业; ③申报人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 ④申报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⑤申报单位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六、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十八)加强工业用地供给
55.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工业用地供应不低于 30%。
56.加大重点产业用地保障力度, 在具备供地条件下, 对支 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按需“随用随 供”,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所 在区(市)县优先保障, 不足部分, 年底视全市计划指标结余情况予以倾斜支持。
( 1 )支持标准: 产业项目应属于市级(含)以上重大项目,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战略 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 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或《战略性新兴 产业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等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 业或先进制造业。各区(市)县应重点保障重大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年底根据全市指标结余情况对区(市)县不足部分给予倾斜支持。
(十九)鼓励集约高效用地
57.实施工业用地弹性供应, 加快工业“标准地”改革, 存 量工业用地新增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1 )支持标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  采取短期出让、长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及建设工业标准厂房 等方式, 实行差别化供地, 满足不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按照《成  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 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 2022 〕16 号) 文件要求, 全面推 行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实施标准地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 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已供存量工业用地新(改、扩) 建一般厂房, 对提高原规划条件容积率指标新增一般厂房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8.鼓励区(市)县通过收回、促建方式加快处置闲置工业用地, 可依照“增存挂钩”原则, 按不高于当年处置面积的 50%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 1 )支持标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闲  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规定, 认真开展闲置 工业用地调查, 对认定的闲置工业用地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属 于非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 超过约定动工时间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的, 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超过约定动工时间满两年未动工开 发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 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加快处置。依照 “增存挂钩”原则, 按不高于当年闲置用地处置面积的 50%给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十)降低产业用地成本
59.动态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 对鼓励类项目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
( 1 )支持标准:按照最新的《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  标准》,依程序确定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 对于鼓励类国家、省、 市重点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 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 指导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采取租赁方式的, 可按不低
于 50%确定相应年期的土地租金。
60.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准入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可按不 低于宗地评估价(指导价)的 70% 、且不低于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 1 )支持标准:属于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经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符合产业功能区主导 产业及细分领域相关规定, 且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园区准入门槛 要求,“ 一图一表”符合相关规划及经济指标要求,可按不低于 宗地评估价(指导价)的 70% 、且不低于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叫)价。
七、加强资源要素支撑
(二十一)加强产业人才支撑
61.实施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 赋予“链主”企业等市场 主体人才评审权,对入选人才给予 30 万元资金资助,以及子女入学、人才安居、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
( 1 )支持标准: 面向全市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高端软件与操作系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含车载智能控制系统)、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金融科技、航空发 动机、工业无人机、大飞机制造与服务、汽车(新能源汽车)、 轨道交通、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创新药(含中医药)、 高端医疗器械、美食产业(含绿色食品)等 28 条重点产业链企 业在职人员, 聚焦产业链补链强链, 每年遴选 300 名左右产业领 军人才, 结合产值规模、项目招引、人才需求等情况, 按产业链分配领军人才支持名额。
(2 )申报条件: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等 14 部门关于 印发〈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成组通〔2022 〕30 号)执行。
(3 )政策咨询:登录“成都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
62.对“链主”企业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给予最高 3000 元/月的安家补贴。
( 1 )支持标准:对符合规定的重点企业新引进的符合《成 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目录》 I、II、Ⅲ类条件 之一的人才, 从引进的次月起 3 年内, 给予 3000 元/人/月的引进 人才安家补贴; 符合《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奖 励目录》 IV  类人才条件的或符合《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成都 人才白皮书)》中紧缺度 3 星岗位要求的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3 年内,给予 2000 元/人/月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2 )申报条件: 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 2022 〕177 号)执行。
63.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年收入高于 40 万元的高端人才,按其年度个人收入的 5%—20%给予奖励。
( 1 )支持标准:对市域内属于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的企 业, 从事该产业领域相关工作的高端人才, 连续从业满 1 年, 符 合《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 A、B 、C、D 类人才, 且前一个自然 年度内税后工资薪金收入达到 40 万元(含),按其年度个人税后 收入的 5%—20%给予奖励,其中 A 类 20%,B 类 15%,C 类 10%,D 类 5% 。每个自然人奖励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
(2 )申报条件: ①与所在单位签订了 3 年(含)以上的劳 动合同。②所在单位属市域内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③申 报人从事该产业领域相关工作。④经认定符合《成都市人才分类 目录》A、B、C、D 类的人才。⑤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 收入 40 万元(含)以上。⑥申报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⑦申报人未享受过市、区(市)县同类奖励。
(二十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64.统筹构建目标总规模 3000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发展基金体系,带动社会资本投资。
65.鼓励天使基金合理设置风险容忍度。
( 1 )支持标准:对投资中早期的基金,探索建立风险容忍 机制, 合理界定容忍条件和情形, 具体按照修订后的成都市属国 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组建成都天使投资基金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66.强化制造业信贷支持, 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
67.鼓励金融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个性化金融创新产品服务。
(二十三)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68.对申请“壮大贷”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 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 80 万元。
( 1 )支持标准: 对申请“壮大贷”并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 在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中, 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不高于 50% 的比例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 80 万元。
(2 )申报条件: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壮大贷”业务并获 得贷款,且贷款相关信息在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登记成功。
69.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 按最高1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 3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 代偿(扣除反担保物变现额和代偿回收额),按不高于 15% 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金额最高 300 万元。
(2 )申报条件: ①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2 年以上,  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  总额的 65%以上。②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 1 亿元(含) 以上。③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运作规范, 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二十四)增强企业用能保障
70.强力推进能源供给结构优化和电力网架结构建设, 鼓励企业自建储能设施,给予 230 元/千瓦建设补贴。
( 1 )支持标准:对入选的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虚拟电厂储能项目, 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的, 按照储能设施 规模给予每千瓦每年230 元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补助周期为连续 3 年。
(2 )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需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地点变电  站容量需求, 合理设计储能规模。②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应具备  远程运行数据传输和接受远程调控的功能, 按数字化管理要求接  入到成都市储能聚合管理平台, 签订调控协议, 接受电网统筹调  度, 以确保公用电网安全运行, 并开展削峰填谷、备电、需求侧  响应、无功响应等应用。③储能系统采用的电池组件、逆变器等  设备应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证明, 符合相关接入  电网的技术要求。额定功率大于 100kW 且储能时间大于 15 分钟  的储能系统应满足《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36558-2018)要求。④申报单位对储能设施安全负有主体  责任, 要制定完善措施, 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储能设施安全运行。
71.合理清洁能源总量统筹和时序安排,优先保障高效益、 高产出项目用能需求。支持企业申报享受战略长协、电能替代、留存电量、富余电量等特殊电价。
( 1 )支持标准: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 2023 〕380  号)和《成都市“十四 五”节能降耗工作方案》(成节能减排办〔 2022 〕10 号)要求, 优先保障高效益、高产出、能效水平先进等高质量发展项目用能需求。
72.对绿电制氢项目给予 0.15—0.20 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
( 1 )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 500 标方/小时以上(含 500  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 0.15—0.20 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 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 )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②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 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③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二十五)加强数据赋能支撑
73.支持企业自建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按照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按《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文件执行。
74.鼓励企业或机构建立公共开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 数字化开源社区,按照年度运营成本的 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 100 万元补助。
( 1 )支持标准:按《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文件执行。
八、其它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条款适用于申 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近三年信用良好, 未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未在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 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 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各政策条款申 报通知(指南)为准。本实施细则所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文件规定。
(二十七)本实施细则所述“支持标准”“申报条件”与我 市之前其他相关政策条款不一致的, 自 2023 年 4 月 30  日起发生 的事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023 年 4 月 30  日(不含)前已符 合原政策条款规定的事项, 按原政策执行。同一投入不得重复享 受政策补助,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政策。同一项目申报了国家、 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 应当在专项资金申 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涉及市级跟补 的补助项目, 原则上国家、省、市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 投入金额的 50% ;国家、省累计补助金额超过 50% 的,市级不 予补助。补助类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各申报主 体应据实诚信申报, 如违反有关规定要求, 将按相关规定要求严 肃处理, 取消该项目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并原渠道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含)以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为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除针对中小企业类(第 15 、30 、32 、36 、44 、68 、69 、73 、74 条)、人才类(第 62 、63 条)、企业上云(第 24 条)和储能建设 (第 70 条)项目外, 其余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 10 万元(不含)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的实施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经费拨付等工作, 具体申报所需材料和评审办法等以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相关责任单位可视情况 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补助(奖 励)政策, 项目申报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新经济主管 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并进行初审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正式 行文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推荐报送; 通过“天府蓉易享— 成都 市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的按平台规定执行; 涉及 市级其他部门(单位)的补助(奖励)政策, 按照相关部门(单位)规定执行。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相关责任单 位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11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 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 〕2 号) 一致。如无特殊说明, 补助(奖励)涉及事项以政策有效期内为准, 所需统计数据可按 年度统计(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的政策一般在次年组织申报。有效期内,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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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16:49:00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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