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机构科技服务能力,市科技局修订形成了《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天(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9日)。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1月9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成果科。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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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鼓励中小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机构科技服务能力,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券”)是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提供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以后补助的方式分别对企业或机构进行补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以及推广培训,并负责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券奖补申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六条 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是科技创新券网上综合管理平台,日常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创新主体
在德阳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新经济企业。
创新主体必须具备良好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必须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科技服务机构
在国内登记注册、具有服务资质并为德阳市创新主体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科技评估、技术培训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的科技服务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至少满足以下1个条件:
1.拥有有效CMA、CNAS等资质,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2.拥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3.具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设计研发、中试熟化、科技评估、技术培训、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工作的资质。
第四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对创新主体的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检验检测服务。对购买科技创新类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按照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同金额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产品质量抽检、商业验货等非科技创新的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畴。
(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对购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原值不低于50万元)开放共享服务的企业,按服务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资助。经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每累计超过2000万元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创新主体培育及创新平台建设的资助。企业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创新)基地等创新平台,可按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各项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五)技术转移。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达成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合同并实际支付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1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设计研发服务。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攻关等服务(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除外),对签署联合设计研发协议并实际履约的企业,给予设计研发协议合同金额1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七)技术评估服务。支持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技术鉴定等科技服务,按照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20%对企业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创新技术培训服务。支持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按照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80%对企业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九)飞地研发。支持注册地在德阳的创新主体入驻成德高端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创新中心等研发园区,开展飞地研发,按照租地面积大小,给予入住单位每平方米20元/月的补贴(可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单户每年不超过10万,支持时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我市(含互认互通区域)创新主体提供检验检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咨询、技术转移、设计研发、科技评估及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且注册地在德阳市域内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进行奖补,可由市级或省级科技创新券资金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奖补,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单户企业、单个机构每年累计资助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券互认互通。
创新券可以用于本市服务机构为域外企业提供服务或本地企业购买域外服务机构服务。相关企业及服务机构均须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五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流程:
(一)符合科技创新券申报的创新主体或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或科技服务机构,市科技局予以登记备案。
(二)市科技局负责发布科技创新卷申报通知,对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进行明确。
(三)市科技局收到科技创新券申请后,进行相应的审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现场核查和开展专家评审。
(四)市科技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拟立项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创新主体或科技服务机构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三条 创新主体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德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成果(检验检测报告、成果专利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与服务合同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支付凭证等(扫描件);
(五)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申请科技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德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复印件;
(三)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与申请奖补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金额汇总表;
(五)与申请奖补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支付凭证等(扫描件);
(六)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时,企业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也可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兑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德阳市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券兑现及奖励、科技创新券平台维护、科技创新券推广培训及日常管理等。
第十七条 每年度科技创新券所需资金具体额度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超预算按比例折合执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原渠道返回。
第十九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德阳市域内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管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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