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市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李壮壮 / 2023-02-14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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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41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3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可及性和便民性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服务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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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利民择优遴选、稳步扩面的原则,确定评估细则和流程,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进销存管理系统完善、与医保系统对接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门诊统筹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范围。

二、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评估通过后,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该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职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申请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保定点服务资格2年以上(含2年),上年度医保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2年无重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近2无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管理系统。实现进销存管理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

)设置职工门诊统筹保障服务管理岗位,确保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分类建立完整的药品和耗材“进销存”台账,实现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全链条可追溯信息化管理。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信息

)建立健全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小票购药发票、代购(领)情况登记表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记录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和个人账户支出详细情况,留存处方、发票等相关凭证备查,资料保存至少2年。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资料审核、现场评估、协商谈判等程序严格评估遴选,自受理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为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2311日起将已经实行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范围。

三、定点评估流程

(一)提交资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报送《南充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申报资料。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零售药店补齐资料

申请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鲜章(1—2项资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1.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工门诊统筹医保管理负责人员任职文件。

2.本年度签署的《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4.提供2年内未受到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承诺书;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使用医保信息数据保密承诺书原件

(二)现场评估。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按《南充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流程》(附件2)组织现场评估,填写《南充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表》(见附件3

社会公示。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由辖区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与该药店签订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补充协议。

)开通结算。签订服务协议开通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联网结算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四、监督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把准入关,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要准确掌握参保人员就诊信息,加强对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将购销存管理、医保结算、处方管理、购药服务等纳入监管范围。对于违反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医药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依法追回医保基金,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南充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

      2.南充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流程

     3.南充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表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20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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