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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yi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推动高标准引领高质 量发展 ,通过激励天府新区全域标准化创新 , 加快形成可量化、 可检视、可推广的公园城市标准体系,引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 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 准化发展纲要》 等文件要求 , 结合天府新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府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 )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 二 )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 三 )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 四 )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请奖励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 一 ) 标准制定修订项 目;
( 二 )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 目;
( 三 ) 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 目;
( 四 ) 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 目;
( 五 )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 目;
( 六 ) 标准化人才奖励项 目。
第五条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 目 、 “ 一 带 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 目、国家标准制定项 目、行业 标准制定项 目、地方标准制定项 目、 团体标准培优项 目。
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包含国家级标准验证检 验检测点项 目、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 目、企业标准“领 跑者”项 目 、标准化创新工作。
第七条 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 目、 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 目。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 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 ( ISO ) 、 国 际电工委员会 ( IEC ) 、 国际电信联盟 ( ITU ) 发布的国际标准、 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 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重 要组织名录由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 另行制定发布。
( 二 ) 奖励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 、修订的,按项目分别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25 万元 (含本数 ,下同) 的奖励; 参与国 际标准制定 、修订的 ,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10 万元 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 ,进行平均分配。
第九条 “ 一 带 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 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主导或参与“ 一 带 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 批准发布的“ 一 带 一路”区域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
( 二 ) 奖励标准:主导“ 一 带 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的, 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4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参与“ 一 带 一 路”区域标准制定 、修订的 ,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 10 万元的奖励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 ,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条 国家标准制定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 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 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 二 ) 奖励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 ,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5 万 元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 ,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 一条 行业标准制定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 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 二 ) 奖励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 , 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8 万 元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 ,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 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四川省、 成都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 二 ) 奖励标准:主导四川省 、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 项 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 ,进行平 均分配。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培优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在天府新区公园城市综合标准化信息服务 平台等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 3 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 标准 。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 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二 ) 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团 体标准年度奖励项 目 总数不超过 50 项 ,每项奖励金额不超过 8 万元 , 同一单位奖励项目不超过 3 项。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任务。
( 二 ) 奖励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 目 ,按国家级、省级、 市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 目 的奖励条件 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 、中 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 二 )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的项 目 ,每项配套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 、 20 万元;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 目 ,每项配套奖励 50 万元。
第十六条 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 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 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 二 ) 奖励标准: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 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 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 80 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 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 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天府 新区企业标准化水平。
( 二 ) 奖励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 案 5 万元的奖励 , 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 3 个项 目。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 业标准“领跑者”的天府新区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 实际执行。
( 二 )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天府新区企业,按项目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 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 3 个项 目。
第十九条 标准化创新工作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 在试点过程中 , 对标准化创新工作突出 , 形成了可以检视、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成果,引领效果特别明显、 辐射面广的企业和机构。
( 二 ) 奖励标准:经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 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第 二 十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 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 获得 ISO 、IEC 、ITU 或市级及以上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 重要组织在天府新区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 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的单位 。项目需按要求完成 , 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 二 ) 奖励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 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天府新区设立 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 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按每 年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TC )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 SC ) 秘书处 , 按每 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 WG ) 工作的单
位 ,按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TC ) 秘书处工作的 单位 ,按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成都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TC ) 秘书处工作的 单位 ,按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批准设立的成都市标准化促进会等社会组织,按每年不超 过 2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批准设立的天府新区标准化促进会等社会组织,按每年不 超过 1 万元的标准 ,分三年给予奖励。
第 二 十 一条 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 长或副秘书长 、 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TC ) 或分技术委 员会 ( SC ) 主席或副主席、 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 ( IEC ) ; 或者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 ( ISO ) 、 国际电工 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 ( IEC ) 、 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 ( IEC ) 、 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 ( ISO ) 、 国际标准化组织 杰出成就奖 ( ISO ) 、 国际电工委员会 1906 奖 ( IEC ) 、 国际标 准化青年专家奖 ( ISO ) 。
( 二 ) 奖励标准: 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 席或副主席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获得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 ( ISO ) 、 国际电工委员会开 尔文勋爵奖 ( IEC ) 、 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 ( IEC ) 的,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 ISO )、 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1906 奖( IEC ) 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 )或分技术委员会 ( SC ) 主席或副主席的 , 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 ( IEC ) 、 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 ( ISO ) 的 , 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 二 十 二条 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 目 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如下:
( 一 ) 奖励条件: 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 TC )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 SC ) 主任委员; 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 贡献奖 (个人) 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 二 ) 奖励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个人) 终身成 就奖的 , 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TC )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 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分技术委员会 ( SC ) 主任委员 , 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 (个人) 突出贡献奖的 , 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 创新贡献奖 (个人) 优秀青年奖的 , 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 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 ,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 分配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和四川省、成都市地 方标准制定等项 目 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 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奖励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奖励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 ,申请单位须 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 口技术委员会 ( TC ) 或分 技术委员会 ( SC ) 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年度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资金优先足额 向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以外的项目分配,据此剩余资金额 度再向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同 一 单位标准制定修订类项 目 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 二 十六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 向社会发布标准化奖励资金申请指南,公开组织奖励资金申请工 作 , 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 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 但材料不齐全的 ,申报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 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请 条件;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 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 ) 天府新区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原件) ;
( 二 ) 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 三 ) 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 ( 500 字以内) ;
( 四 ) 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原件) ;
( 五 ) 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的情况 ,选择提供下列材料:
1 、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发布公告 、 已发布的标 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 ( 涉及外文的 ,需提供原件及 中文翻译文本) ;
2 、地方标准 、 团体标准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总结 、 自我声 明和相关材料 (加盖公章) ;
3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 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
4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标准文本等相关材料;
5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标准验证工作成果总 结和标准验证报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等相关材料;
6 、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 、评估方案 ,及发布的 含有天府新区企业的企业标准排行榜文件;
7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 及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相关材料;
8 、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的认定文件及相关材料;
9 、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 专业技术委员会或 ISO 、IEC 、ITU 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以及该机构的 专家委员名单等;
10、人才任职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 的相关材料 (含劳动合同及一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等) 。
11 、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 报时 , 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第 二 十八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 技术 、管理 、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项 目 进行评审 , 确有需要的 , 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 二 十九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 金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激励项目及额度,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奖励后,再获得高 一级认定的 , 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三十 一条 不予奖励情况:
( 一 ) 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 二 ) 同一项 目 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 三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四 ) 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 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过程 ,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 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 、截 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 假 、隐瞒事实真相或与有关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奖 励项 目 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滥用 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小组、验收专家组的专家违反有关规
定,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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