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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 ,落实中央 、省 、市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抢 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建设机遇和数字经济发 展新风 口,推动产业建圈强链,以成都科学城为核心加快建设全 省数字经济示范基地,努力打造新的增长极,结合天府新区实际, 特修订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大数据、集成电路、高端软件、人工智能、 新 一代通信技术、信息安全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赋能产业发展等 数字经济领域 , 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 以下简称“ 新区”) ,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以下 简称“单位”) 。
二、支持项目落地
第一条 支持企业落户
对注册在成都科学城的企业,内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一年内 实缴市外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 , 按实缴市外资金的 5% ,给予最高500 万元支持; 外商直接投资 ( FDI ) 实际到位达到 300 万美元 、500 万美元,分别按实际到位金额的 3% 、5%,给予最 高 500 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入驻载体
对新注册在成都科学城的单位,利用市外资金首次购买新区 非关联公司办公用房自用的,且年度经济贡献300 万以上,按购 房价款的 10% ,分 3 年累计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购房补助;租赁 新区办公用房自用的 ,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0 平方米全额房租补 助,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5 平方米/人,补助按新区载体租赁 价格标准执行 , 为先缴后补形式。
三、鼓励创新研发
第三条 鼓励技术研发
( 一 )对中央企业、世界500 强在成都科学城新设立的研发 中心 , 给予 1000 万元补助; 对中国 500 强 、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 、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企业 、独角兽企 业在成都科学城新设立的研发中心,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新经 济 500 强、专精特新企业 、隐形冠军企业等在成都科学城新设立 的研发中心,给予300 万元补助。上述补助均在其年度经济贡献 达到300 万元后分 3 年给予。
( 二 )对同期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在 5000 万元(不含) 至 2 亿元 (不含) 、达到 2 亿元的,且研发费用投入占比分别达到 10%、8%、5%的企业,按上 一年度上述研发费用投入的 30% 给予每年最高300 万元补助。
( 三 )对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 额度规定的,省市区三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 配套经费额度的,对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 产业 (技术) 创新中心 、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 3 年给予 3000 万元支持,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分 3 年给 予 1000 万元支持 。对新获批省级创新平台 , 省级部门有明确配 套经费额度规定的,市区两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 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给予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 心 ( 工程实验室) 等省级创新平台50 万元支持。
第四条 鼓励资质认定
( 一 )对首次获得甲级 、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软件 企业 ,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 熟度模型集成 ( CMMI ) 5 级 、4 级 、3 级认定的软件企业 , 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信息技术服 务标准 ( ITSS ) 资质 一级 、二级 、三级的软件企业 , 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评估 ( DCMM ) 优化级 、量化管理级 、稳健级的软件企业 , 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 二 )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单位给予 每个资质 10 万元奖励。
四、支持发展壮大
第五条 支持稳步发展和协作配套
( 一 ) 对企业单个自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 、 5000 万元 、1 亿元 、2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 , 分别给予 20 万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奖励。
( 二 ) 对新区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 式带动新区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 或服务采购达到 1000 万元的 , 按新增采购额的 1%给予新区采 购方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强化金融扶持
( 一 ) 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科创 板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区企业,在中 国证监会 (或交易所) 受理申报材料 、正式上市之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支持。
( 二 )对企业上 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 过发行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区域 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LPR )或实际融资利率就低计算利息总额的 50%, 累计给予最高200 万元支持。( 三 )对获得非政府设立或参与的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按 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 20% , 累计给予最高200 万元补助。
第七条 加大人才奖补
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 万元的企业,对其年工资薪金收入达 30 万元 、50 万元 、80 万元 、100 万元 、120 万元以上的高端人 才 , 分别给予 0.5 万元 、1.5 万元 、3 万元 、4.5 万元 、6 万元的 奖励 ,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 总数的 30%。
五、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第八条 支持大数据发展
( 一 )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且入选国家相关部委大数据产业 发展试点示范的项 目 , 按该项目建设成本的 15%累计给予最高 200 万元 一次性补助。
( 二 )使用新区供应商提供的云服务的企业,对其年度上云 费用在 10 万元以内的部分按 60%给予补助,10 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 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 20 万元。
( 三 )对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且较上年度增速达到 20%的企业 ,分别给予 5 万 、10 万元 、55 万元 、11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发展
( 一 ) 对向 IP 提供商购买 IP(含 Foundry IP 模块)、向 EDA 供应商购买EDA 设计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购买费用的 30%给予每年最高450 万元补助。
( 二 ) 对完成全掩膜 ( Full Mask) 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 , 按首轮流片费用的 30%给予年度最高300 万元补 助 。对使用多项 目 晶圆 ( MPW ) 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按 MPW 直接费用的 50%给予每年最高300 万元补助。
( 三 )鼓励集成电路装备企业申报四川省级及以上重大技术 装备首台 (套) 产品认定 , 对获得国家级 、 四川省级首台 (套) 产品认定的单位 , 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高端软件发展
( 一 )新获得四川省或成都市首版次认定的软件产品,按认 定后首个自然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 20%,给予研制单位最高 200 万元补助 ,每个产品仅享受 一次。
( 二 ) 对完成向鲲鹏等国产自主可控生态转化的应用软件、 平台软件和行业标杆项 目 ,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 、15 万元 、30 万元的奖励或等额信息化服务相关资源。
( 三 ) 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国产化替代应用, 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产品或服务, 且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 ,按照该产品或服务的研发 费用投入的 20% , 给予最高 100 万元 一次性补助 , 其中研发人 员薪资占研发费用投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 四 ) 支持汽车 、航空 、工程机械、智能装备等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对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新设立工业 软件企业 , 并鼓励其研发的行业软件产品在川渝地区推广应用。 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 万元的企业 ,按行业软件产品在川渝 地区单年度销售收入的 3% , 给予最高 50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人工智能和新一代通信技术发展
( 一 )鼓励单位联合国家超级计算成都中心,围绕基础研究、 工程仿真、人工智能、精准医学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对其承担 国家 、四川省、成都市发布的超级计算应用课题和项 目,并获得 戈登贝尔奖 、世界大学生超级计算机竞赛 ASC 、 中国科学院先 导杯并行计算应用大奖赛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的 , 给予 100 万元奖励。
( 二 ) 鼓励新区单位开放“人工智能+”“5G+” 应用场景 , 对 从新区单位采购关键设备、系统软件和解决方案且年度采购额达 到 300 万元的,按年度采购额的 5%给予应用场景开放方每年最 高 50 万补助。
( 三 ) 支持企业购买通信测试仪器仪表开展 5G/6G 等新 一 代信息通信产品研发 , 对年度通信测试仪器仪表购置费用达到 200 万元的 , 按年度购置费的 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信息安全发展
( 一 )对经第三方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或经国家相应主管部门认证 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 , 按检测认证费的 50% , 分别给予送检单 位最高50 万元补助。
( 二 )支持在新区自主投资建设信创产业协同适配中心 、网 络安全测试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投产后,对平台软硬 件投入达到 500 万元 , 且付费用户数达 20 家的 , 按平台建设费 用 的 30% , 给予平台建设方最高500 万元补助; 自平台投入运 营起三年内 , 按年度实际产生服务费用的 50%给予单个平台运 营方累计最高500 万元补助。
六、附则
( 一 )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需纳入使用部门年度产 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 ,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 二 )本政策内同类型条款或与新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按照“从高 、不重复” 的原则执行。
( 三 )享受本政策的单位须确定专人进行政企对接,按相关 部门的需求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 四 )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对申请政 策兑现的单位,除附件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款以外,享受扶持资金 合计不超过单位或个人三年对新区实际经济贡献。根据项目能级 和产业建圈强链需要,对重点招引的项 目,经四川天府新区党工 委管委会( 以下简称“ 党工委管委会” )议定,可给予有针对性支持 , 不受上述限制。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 四 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天 成管办发〔 2019 〕23 号 ) 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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