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2022年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及示范企业申报开始了,小编给你们整理了成都市各区县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及示范企业奖补政策,不看肯定后悔哟。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符合条件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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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及示范企业奖补
地区 |
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及示范企业奖补 |
成都市 |
对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资助。 |
高新区 |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高给与30万的资金奖补。(附件3) |
青羊区 |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10万和8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附件4) |
金牛区 |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10万和8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附件6) |
武侯区 |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
成华区 |
对于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单位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与一次性20、15、10万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单位,分别给与一次性10、5万元的激励。(附件10) |
温江区 |
对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与10、6、3万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与5、3、2万的奖励。(附件12) |
双流区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市级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按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通过复审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称号的企业,按新认定资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附件14) |
郫都区 |
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与15/10/5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与40/30/20万(附件17) |
金堂县 |
对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培育并认定的县级知识产 |
蒲江县 |
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县级配套补助 |
都江堰市 |
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奖励12/8/4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后,给与4.3.2万元的奖励(附件23) |
彭州市 |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成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成都市级知识产 |
邛崃市 |
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通过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6万元资助。 |
资阳市 |
对新认定的国、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国、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附件31 |
乐山市 |
新获批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通过三年认定后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规上企业,以及新获批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企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附件32) |
射洪市 |
对新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省级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示范的企业,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附件33) |
绵阳市 |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 |
二、基本要求
1.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地理标志行业协会。
2. 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高校、科研组织在产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领先优势。
3. 已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不重复资助。
4. 经营发展状况良好,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三、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一)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2.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较强。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4.知识产权量质较高。
5.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6.知识产权投入力度较强。
7.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二)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四、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一)申报条件
1.已认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知识产权战略成效明显。
4.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有效。
5.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
6.知识产权量多质高。
7.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8.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强。
9.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成果有效。
10.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
五、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申报书》;
2. 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等相关文件;
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4. 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5. 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6.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荣誉证书复印件;
7.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8. 上年度财务报告;
9. 其它相关材料。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激发全社会创造,释放经济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000元。对获得国防知识产权局授权且被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发明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000元、1500元。
对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从第7年开始每年按当年实际缴纳费用的50%给予专利权人资助。
上述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
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3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万元资助。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资助。
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上述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
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4000元资助。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2000元资助。上述两项同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超过3件。
(四)促进地理标志发展。
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10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个给予10万元资助。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五)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
鼓励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持续高质量运行,以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为重点推动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工作。对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助。
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资助。
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六)支持产业功能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的单位,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功能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七)围绕新经济发展和产业功能区建设,服务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优势资源,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对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单位实施3年支持,每年给予100万资助。
(八)促进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高质量发展。
鼓励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施精准专利导航,对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项目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
(九)鼓励产学研结合,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通过我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首次许可或转让发明专利给我市企业,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成都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6%给予购买方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
对通过成都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产品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均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50%的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利人。
对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促进商标运用水平和价值提升,对中国商标金奖给予商标权利人100万元资助。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十二)优化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支持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企业集中的园区、商业市场主体集中的社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为集中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建设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点),受理、移送(转交)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线索,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非诉纠纷调解等服务,给予每个维权工作站(点)为期2年的引导扶持,对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1.5万元/个资助;对各市场监管所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1万元/个资助;对各维权工作点每年给予5000元/个资助。
(十三)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
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鼓励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的入库机构和个人发挥专业化作用。
入库机构协助调解专利、商标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十五)加强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5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入库机构帮助成都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六)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10万元。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范畴。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全球资源来蓉进场交易。
对提供项目在我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该服务机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服务机构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八)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
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资助。
(十九)鼓励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二十)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中高端人才,壮大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人才队伍。
对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服务机构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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